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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欠债房子被拍卖,老人要被赶走?法院:保障老人终身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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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房地产公司产生合同纠纷,被裁决支付60余万元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但她一直没有支付,导致她和丈夫名下的拆迁房及车库被查封拍卖。住在房子里的公公婆婆该何去何从?10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许执行已查封的案涉住宅及车库,但必须保障这对老夫妻对案涉住宅终身居住的权益.

2006年12月,老王夫妇因拆迁分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和车库。考虑到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朱的生活,老两口决定把这套房产交给小两口,但约定老王夫妇可以在这套房子里住终身居住,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后来,儿媳小朱因为和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南通仲裁委裁决支付60余万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可小朱迟迟没有履行这笔款项,房地产公司只好向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小朱夫妇名下的这套住宅和车库,裁定拍卖、变卖这套房产。消息传来,老王夫妇瞬间慌了神:“房子是儿媳的,但我们有居住的权利,现在要拍卖,我们俩老人可怎么办?”老王夫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终止对这套房产及车库的执行。经查明,老王夫妇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居住权直至《民法典》实施才设立,但本案对居住权益的约定在前,虽未登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老王夫妇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经和小朱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居住权利且合法占有该房产;从老人的情况来看,两人都年过七旬,这套房子是他们的唯一住所,更是晚年生活的最后保障。如果强行让他们搬离,不仅违背 “尊老、爱老、助老” 的传统美德,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老王夫妇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居住权益较某房地产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更具有优先保护的价值与意义,但该权利行使的边界应仅限定为占有、使用,而非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所有权,故老王夫妇要求终止对案涉住宅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案涉协议书未明确老王夫妇对案涉车库享有居住权益,故其要求终止对该车库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

最终,崇川法院判决准许执行已查封的案涉住宅及车库,但必须保障老王夫妇对案涉住宅终身居住的权益。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执行程序中涉“养老扶助”型居住权益与其他金钱债权之间的权利存在冲突时,需要立足执行实践,力求实质正义,妥善化解纠纷。

“养老扶助”型居住权益是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其本质属于物权,具有法定物权保护的优势地位。因此,在实体审查权利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居住合同的签订时间以及房产的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唯一住房与否等事实后,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养老扶助”型居住权益即终身居住的权益在强制执行中应予充分考虑,案涉房产虽可拍卖、变卖,但在老年人终老之前不得移交,以彰显合法债权得以有效实现的同时保障了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

通讯员 陆丝雨 宋欣玲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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