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条新闻,上海地铁那个“自杀未遂反要百万赔偿”的案子判下来了,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请求。这判得没毛病,但总觉得不该放过这个撒谎、试图讹诈公共资源的原告。
这事儿得从头说起。2024年3月,年近六旬的赵某在上海地铁3号线火车站站,翻过1.5米高的站台屏蔽门,卧轨自杀……
他被及时救起,但右手前臂没能保住,鉴定为六级伤残。悲剧发生后,本应庆幸捡回一条命的赵某,却转头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是“因头晕滑倒后跌入轨道”,指责地铁公司没及时发现和救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张口就要赔偿100多万元。
好在法院明察秋毫,没被这面糊糊话糊住。地铁公司拿出的证据,一条比一条硬扎:民警询问时,赵某自己反复说“不想活了”,承认是“自行翻越站台屏蔽门后进入轨行区卧轨自杀”,甚至还抱怨“你们救了我,叫我以后怎么活”。他女婿报警时也提到,赵某有焦虑症,因工作不顺早有轻生念头。
再看物理事实:赵某身高1.6米,想从1.5米高的屏蔽门“滑倒”进去,压根不可能。医院记录也显示,他只有右胳膊外伤出血,头、胸、腹啥事儿没有,也没昏迷过——这哪像头晕滑倒的样子?
法院据此确认,赵某受伤纯属自身原因所致,地铁公司事后处置及时得当,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一点过错都没有,于是果断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判决下来,大家心里是解了口气,可细想又觉得哪儿还悬着点啥:赵某这通操作,难道就只是“诉请不予支持”这么简单?他明知自己干了啥,还编出一套“头晕滑倒”的瞎话,企图从地铁公司那儿捞走上百万元,这性质恐怕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
这不就是地地道道的“虚假诉讼”吗?我觉得,应该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认为“应该以诈骗罪起诉,否则社会难安。放任这种行为,无异于鼓励“碰瓷式诉讼”。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那个被念叨了20年的“彭宇案”。这么多年,大家都以为彭宇是做好事被讹,可真相大白后才知道,彭宇当时确实和老太太发生了碰撞。
但由于警方丢失关键笔录、一审法官推理不当、媒体一边倒渲染等因素,这案子被层层误读,最终被包装成“好人没好报”的典型,其带来的“道德滑坡”效应久久不散,甚至一度让“扶不扶”成了社会难题。
这次上海地铁案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稳稳站住了,没让“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逻辑得逞,这无疑是司法的一次有力正名。但如果仅仅止步于“驳回诉请”,司法机关而不对其中明显的虚假诉讼行为加以惩戒,恐怕还不足以形成更强的警示作用。
赵某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与司法资源,更在试探法律和社会的底线。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工具箱里的工具是齐全的。民事层面,法院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层面,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即便这次没造成法院错误判决等严重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司法处罚,也能给类似企图“讹一把”的人敲响警钟。
法律的尊严,不仅在于能明辨是非,判清对错,更在于能让试图玩弄它、利用它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对于明目张胆的虚假诉讼,就该旗帜鲜明地“零容忍”。希望这个案件的后续,能让我们看到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彻底掐灭那些想靠“我伤我有理”来讹诈的侥幸心理。
最后想说的是,尽管法院驳回诉求,但正义不该止步!这,或许才是这个案例对社会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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