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剑人的第一百零二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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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生在香港踢死舍友的布偶猫
被判5个月监禁
同一行为在内地无需坐牢!
如果法律一直沉默
那我们究竟该用什么武器
来节制人性之恶?
近日,香港发生一起动物虐待案件
这个案件的主角是一名22岁的内地“高材生”
一起来看看
香港法律是如何裁定这起案件的
1
踢死舍友的猫,被判处5个月监禁
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当法律惩恶时,人就会远离恶行。当法律“放过”恶时,人就会行恶。
因此,不同地区的法律塑就人们不同的行为。
今天,又看到一起因地区法律不同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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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余令科(22岁,香港理工大学学生,系内地生)在九龙红磡黄埔花园合租,李某于2022年领养了一只布偶猫。
谁能想到,一次忘带钥匙的折返,竟让室友目睹了布偶猫被踢飞撞向洗衣机的血腥一幕——而凶手的辩解更让人心寒:‘我喂过它,为什么不能打?’
2024年7月8日,李某外出后发现忘带钱包、钥匙,遂返回家中。在家门外听到屋内巨响,隔着铁门向屋内看去,从铁闸望入屋内,发现被告用右脚两度踢向布偶猫腹部位置,力道大到布偶猫甚至被踢飞撞向干衣机。
李某随即拍门,进入房间后发现布偶猫躺在地上没有动静。余令科辩解称“猫到处乱拉”,还反问道:“我喂过它吃东西,为什么不能打它?”
李某随即报警,布偶猫在送医后被证实死亡。但验尸报告没有确认布偶猫的死与余令科的举动有直接关系。
在法庭上,余令科一方求情称余令科“品学兼优”,并认为布偶猫有长期疾病(如缺水及膀胱炎),其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而非余令科一两脚就可以致死,因而请求从宽处理。
2025年9月19日,九龙城裁判法院认定余令科构成残待动物罪,判处余令科5个月监禁刑。裁判官陈志辉判刑时阐释了三点判刑理由:
第一,因香港残虐牲畜案件有上升趋势,因此必须判刑,以对其他罪犯形成威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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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件的原因是余令科对布偶猫随处乱拉不满,因此用脚踢猫想阻止。但残酷对待动物是文明社会不能容忍的行为,有违人性,令人极其厌恶。判处监禁刑是唯一合适的刑罚。
第三,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余令科脚踢是导致布偶猫死亡的唯一原因,但“你喺猫只已极其虚弱嘅情况下对佢做啲咁嘅行为,可以话系非常之差。”即明知布偶猫已处于极度虚弱的状态,依旧实施残忍行为,具有高度的可罚性。
2025年10月14日,余令科确认放弃上诉,即时服刑。
2
踢死舍友的猫触犯刑法:香港法律规定解析
香港有完善的动物保护制度。以《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为实体法,明确警方负责调查及拘捕涉案人士,渔农自然护理署监管动物福利政策并协助执法,香港爱护动物协会提供调查支援并运营24小时动物拯救热线。
本期我们重点介绍《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定的各方责任及处罚。
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论动物的主人、承运人还是第三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无论是殴打、过度驱赶、利用动物打斗盈利等,均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否使动物感受到不必要或可避免的痛苦是定罪的核心内容。
原文为:
任何人 ——
(a)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b)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c)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或盛载动物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d)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e)如导致、促致或协助进行动物打斗或动物挑惹,或经营、使用、管理、作出作为以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处所或地方作为或部分作为动物打斗或动物挑惹用途,或准许任何处所或地方被如此经营、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获准进入该等处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钱或导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钱;或
(f)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用于某种工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或导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被如此使用;或
(g)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 (由1950年第22号附表修订;由1979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6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当然,该法第6条也规定了政府人员可以命令毁灭动物的三种情况,但是必须是裁判官、高级兽医官、卫生主任、督查卫士、政府医生或不低于督查级的警务人员亲自检查确认使动物继续生存是残酷的,才能做出:
(a)动物已严重受伤,以致让它继续生存是残酷的;或
(b)动物已严重受伤或动物的身体状况,令他在顾及将它移走的各种可用方法下认为它并无可能在不被残酷对待的情况下被移走,而让它继续生存亦是残酷的;或
(c)动物(不论是否受伤)的受困位置,令进行拯救并不切实可行,而让它继续生存亦有违公众卫生或安全;或动物的受困位置,令它并无可能在不被残酷对待的情况下被移走,而让它继续生存亦是残酷的, (由1979年第53号第6条增补)
3
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本质是保护人类情感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均进行了反虐待动物立法,例如美国、意大利、俄罗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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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上一般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即法律是人类的法律,而不是动物的法律,动物不能作为法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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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不保护动物。动物的权益是借助于人类的情感实现的。这种情感叫做同情心,在一个文明社会中,这种情感是值得提倡的。
孟子在劝诫齐宣王不要发动战争时,说出了那句名言:“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以小见大,先赞扬齐宣王见到厨师牵牛而过,不忍心杀牛转而要求杀羊的行为也是一种“仁”。随后点出,没有看到羊就以羊代牛,虽然是“仁”,但是也是齐宣王没有看到百姓,就不在意百姓疾苦的表现,恳请齐宣王考虑战争对百姓的残忍之处,并建议齐宣王应发布政令、施行仁政,做到人人能够上赡父母、下养妻儿,人人有棉穿、有肉吃,无人会挨饿受冻,以强盛的国力使天下归心,而不要通过武力以百姓疾苦为代价征服。
很遗憾,齐宣王并未听此建议实施仁政,反而军纪败坏、掠夺民财,导致燕人叛乱,不久齐军就在赵、魏、韩、楚、秦等国的压力下被迫撤军,而燕人则共立公子职,是为燕昭王,齐宣王感叹:“吾甚惭于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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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故事有些偏离我们的叙事主线,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社会功能:社会不赞扬,甚至惩罚故意虐待动物者,是对无同情心者的否认。
这也是为什么公务员、教师、医生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人员虐待动物能够引起更为剧烈的舆论震动。
以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是有依据的,与动物打交道会增加人的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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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现代人的同情心,禁止虐待行为,显然是进步的表现。
4
任重道远的反虐待动物立法
需要承认的是,尽管虐待动物之行为常见于热搜之中,但是对其立法尚有很大的阻力。
最大的阻力其实是人的情感在事实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举个例子,前段时间发生一起案件:上海一男子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了朋友(市价2000元以上,仅以650元出租)。
该男子有一个等身的洛天依娃娃(成人用品),并视为心灵寄托,自己穿衣服都是几十一件,但是给娃娃的衣服都是几千几百的买,还请别人给娃娃定制妆容。
9月中旬,男子回老家一趟,回来发现娃娃的头发都是乱的,合租朋友称估计是猫弄得。过段时间,男子又发现娃娃的衣服被扒了一点点,后面的拉链被拉开了,虽然有些怀疑,但该男子继续以“是猫蹬的”自我欺骗。
直到10月份,该男子有事提早回家,发现自己的房门被合租朋友锁了,合租朋友“在我床上猛猛干”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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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过调解,合租朋友给了该男子7766元赔偿了事。
知乎一位网友对此事的评价很好,该男子能得到赔偿大概就是民警“利用了自己的身份+三寸不烂之舌”,让合租朋友认怂赔了一些钱。不然,大概率就是赔偿一点清洗费,甚至清洗费都不需要,道个歉就了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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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虽然跟保护动物无关,但是其实切中了现行法律的一个重大问题:人的精神权益一般不被法律保护。(虽然有精神抚慰金等,但是认定难、赔偿少。)
既然直接的精神权益都难以被维护,那反虐待动物这种间接的(集体)精神权益的立法难,也就能理解了。
现阶段,香港用监禁震慑虐待动物者,守护对人的情感所系的(生命之尊严),内地的法律却仍在长久沉默着。当虐待动物频上热搜,我们是否该用立法节制人性的恶之面?
你是否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还是认为法律应优先保护人类权益? 转发讨论,让声音被听见!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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