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研合作中,数据使用的归属问题常引发争议。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导师与博士生因科研数据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据悉,五年前,李某获得博士学位,其读博前四年的导师是王教授,后三年及最终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是张教授。
李某毕业后,王教授认为李某在博士毕业论文中使用了大量其实验室期间产生的数据及相关领域成果,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今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及其毕业论文导师张教授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删除博士论文中相关科研数据,确认两被告行为侵犯其课题组成员署名权,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和公开赔礼道歉。
王教授称李某申请换导师时,他已明确表示未经允许不能使用课题组实验数据及成果,而李某却照搬了实验室的科研数据。
法院调解期间,李某辩称,涉案数据由自己在实验中亲自采集和分析,具有使用权;张教授认为自己更关注学生研究方向的创新性和方法论,数据来源合法性应由学生负责确认。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决定先行调解。调解中,王教授强调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课题组数据;李某则称论文致谢部分已提及王教授的指导。法官现场朗读致谢内容,王教授深受触动。
法官指出,科研应尊重数据来源,导师亦应完善成果使用的审查机制。最终,三方同意通过登报声明明确数据权属,彼此和解。王教授认可李某论文的创新性,李某也当场道歉并感谢两位导师。
至此,这场长达十年的学术纷争画上句号。
白云法院法官邹宇婷表示,科研成果既属于个人智慧,也离不开团队协作。法律为科研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促进科研活动在公平、规范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去年,也有类似案例
博士出版学位论文未经导师同意被索赔4000万,法院判了
因为一篇博士论文的出版,博士生导师起诉博士,索赔四千多万元——师生之间打起了著作权官司。此案的原告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被告是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张术丹当年读博时,肖海林是她的导师。
博士毕业两年后,张术丹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肖海林得知后提起诉讼,称张术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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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肖海林说。他起诉索赔的金额总计4814万余元,被告除张术丹外,还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张术丹则认为,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其并未侵权;肖海林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是指导学生的方式,并非参与论文创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3年6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肖海林并非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判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
双方上诉后,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并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遂维持原判。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后张术丹已支付赔偿费用,但尚未书面道歉,他目前正准备申请再审。
“他不服我也不服,申诉是他的权利,也是我的权利。”11月28日,张术丹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执行二审判决,包括向法院递交书面道歉信,“毕竟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我觉得我没有任何错”。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认为,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撰写学生所有,“学生的毕业论文既不属法人作品,也不属于职务作品。完成论文后,学生自动获得该论文的著作权”。
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创作的导师,是否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刘凯认为,导师一般被视为提供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学生论文的著作权。但是,如果导师对论文进行了实质性创作,可以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兼顾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学生、导师、学校等主体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刘凯提醒,学生在论文中使用指导老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一定要规范、合理、适度地引用并进行标注,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来源:弗雷赛斯、科研大匠版权属原作者 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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