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网友咨询:
我们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积累的客户资料,包含客户联系方式、购买记录和偏好信息。现在有员工离职后带走了这些资料自己开公司,还用这些信息联系我们的老客户。这种行为违法吗?这些客户信息算不算商业秘密?
杨红山律师解答:
在数字经济时代,客户信息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法定要件。
包含客户联系方式、购买记录和偏好信息的客户资料,可能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求。这些信息是通过长期业务往来积累、分析得出,而非简单从公开渠道收集时,其秘密性更为明显。客户购买记录和偏好信息能显著降低企业营销成本、提高交易成功率,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若公司能证明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信息访问权限、采取加密措施等措施,则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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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山律师补充: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杨红山律师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十几年的执业经验,担任5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房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目前主攻建设工程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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