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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的要求,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海沧区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情况通报如下:
2025年第三季度,海沧区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件5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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