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形下,往往会产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问题,即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条件。
网友咨询:
我上班路上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这种情况我能不能既拿交通事故赔偿,又申请工伤待遇?
赵雅杰律师解答: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触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情形。侵权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系因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以全面赔偿为原则。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是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的一种,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司法实践中,除医疗费外,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型"费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遵循"填平"原则,不允许重复获利。但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补偿性"项目,则允许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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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雅杰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雅杰律师
河南良承(新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律师行业9年,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理性分析和细节制胜,擅长职工权益保护和合同、保险、房产、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代理,以及各类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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