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作为民间互助的重要形式,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体现,也承载着邻里守望相助的淳朴民风,然而当善意帮工遭遇人身损害,情谊与责任的天平该如何平衡?近日,靖远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帮工活动的安全注意义务。
赵某需将购买的机器搬运至加工间,遂邀请吴某等人帮忙。在搬运过程中,众人采用“木棍滚动”的方式推动机器前移,即在机体下方支衬木棍,借助外力使木棍滚动以带动机体平移。在移动过程中,吴某负责一侧的木棍因受力不平衡,导致机器侧翻吴某被压,同行人员当即使用铁棍将机器翘起,成功将吴某救出。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转院至省级医院,接受了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治疗。期间,赵某支付吴某门诊费、住院费、生活费等共计50000元,吴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负责护理。吴某治愈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遂将赵某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原告吴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后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吴某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后续需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取除术及相关辅助治疗;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50-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
法院在审理中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重点厘清两大关键问题:第一,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过错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情,“木棍滚动”搬运方式需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共同熟知机械原理、正确支衬木棍并确保机体平衡,属于双方均应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庭审中查明,原告吴某在机体左侧支衬木棍时,未审慎观察平衡状态,导致木棍受力失衡引发侧翻;而被告赵某作为被帮工人,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也未在搬运过程中尽到安全提醒与保护义务。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吴某存在次要过错,被告赵某存在主要过错。第二,原告吴某各项损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认定。针对原告吴某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逐一核查证据认定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为269705.28元。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告吴某自行承担40%的损失,被告赵某承担60%即161823.1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仍需赔偿111823.17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却折射出义务帮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治理问题。如何在保护“善人善举”鼓励邻里互助的同时,明确责任划分以避免“帮人反惹纠纷”的顾虑,是此类案件裁判需兼顾的核心价值。靖远县法院通过细致的责任划分,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帮工活动的安全注意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法官提醒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帮工人在义务帮忙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帮工的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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