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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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时效届满,“债权人与第三人签了债权转让协议,我作为债务人在上面盖了章,这算重新承认债务吗?”这一问题在债权流转实务中频繁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原则上仅表明其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仅在签章伴随 “认可债务存续”“同意履行” 等明确意思表示时,方可认定为重新确认。这一规则既保障债权流转效率,又防止对债务人产生额外义务。
一、核心区分:债权转让中的签章与债务重新确认的本质差异
要准确认定债务人签章的性质,需先厘清二者的法律边界,这是司法裁判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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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债权人)将对乙(债务人)的 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丙,乙在《债权转让协议》上注明 “已知晓此事” 并签章 —— 此为知情确认;若乙注明 “已知晓债权转让,同意继续向丙偿还 1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并签章 —— 此构成债务重新确认。
二、原则否定:为何单纯签章不构成债务重新确认?
债务人仅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而无额外表述时,不构成重新确认,核心基于三方面法律逻辑: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无需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双方行为,债务人的角色仅为 “被通知者”,而非协议当事人。其签章的核心功能是证明 “转让通知已送达”,确保债务人后续向新债权人履行,而非对债务本身作出新承诺。
某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甲将对乙的 8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乙在转让协议上盖章但未作其他说明。后丙起诉乙还款,乙以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抗辩,法院认定:乙的签章仅表明知晓转让,无同意履行过期债务的意思,不构成重新确认,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二)债务重新确认需满足严格的构成要件
依据司法实践,债务重新确认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双方有重新确认的真实意愿;二是债务内容明确具体(如金额、履行期限);三是形式合法(书面确认);四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单纯签章因缺乏 “同意履行债务” 的明确意思表示,无法满足第一个核心要件。
例如,某借款合同中,甲对乙的 60 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乙在转让协议上仅盖章。法院认为:转让协议核心内容是债权转移,未提及债务是否存续、是否同意履行,乙的签章未体现重新确认的意愿,不符合法定要件。
(三)避免过度加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若将单纯签章直接认定为重新确认,可能导致债务人陷入 “被动担责” 的困境:债权人可通过频繁转让债权,迫使债务人签章以激活过期债务,违背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需严格区分 “知情” 与 “确认”,防止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变相规避诉讼时效制度。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章性质,需穿透 “签章行为” 本身,探究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单纯签章仅为知情确认,不构成债务重新确认;只有签章伴随 “认可债务、同意履行” 的明确表述或行为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重新确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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