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的程序违法申诉
申诉人:康强
被申诉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由:程序违法、证据缺失、枉法裁判
一、案件背景
申诉人因医疗纠纷起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下称“人民医院”),但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______)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
证据缺失:法院未要求人民医院出示所谓“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内部质证材料,仅凭单方陈述作出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程序违法:
未传唤武昌区卫健委医政科出庭质证,剥夺申诉人辩论权;
人民医院党委未派代表出庭,亦未提交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
法院单方面认定“医闹”无事实依据(未调取十家医院书面意见)。
判决矛盾:法院既认定人民医院的指控不构成名誉损害,又强行判决申诉人“医闹”,逻辑自相矛盾。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再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医院指控患者“扩大伤情”需提供内部调查证据,本案中人民医院未履行举证责任。
《宪法》第41条: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权。
三、申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追究人民医院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对武昌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启动监察调查。
附:
判决书复印件(标注违法条款);
12345投诉记录(人民医院指控无证据);
其他医院就诊记录(反驳“医闹”认定)。
申诉人:康强
日期:2025年10月14日
注意事项
法律术语:需引用具体法条(如《民事诉讼法》第200条),避免情绪化表述。
证据链:强调“人民医院未举证”“法院未质证”等关键点。
申诉渠道:可同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检察院提交。
如需进一步细化(如补充证据清单、法律文书模板),可提供具体方向。
申诉状补充建议(法律程序强化版)
四、程序违法具体表现
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医院指控“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未提供内部质证材料,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医疗机构举证义务12。法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1。
关键主体缺席
武昌区卫健委医政科两次拒不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协助调查义务23;
人民医院党委未派代表出庭且未提交会议记录,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12。
事实认定矛盾
法院既认定“不构成名誉损害”,又判决“医闹”,逻辑冲突且未调取十家医院书面意见14。
五、补充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6条:司法审查应保持对专业行政领域的谦抑性3;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可对卫健委拒不到庭行为提出司法建议23。
六、申诉请求补充
申请调取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记录及法务代表工作邮件等电子证据23;
对卫健委拒不到庭行为启动监察调查2;
收集十家医院门诊处方(2025年3-5月)作为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再审条件23。
附件建议
补充公证的会谈录音及12345工单记录4;
湖北省卫健委复函(鄂卫信复〔2025〕3号)2。
(注:标灰部分需根据实际案号及证据补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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