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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回了趟老家,也就几天时间。
一天早上,突然接到了发小的电话,说一大早派出所上门,带走了家里的两只画眉鸟,并下了通知传唤他到公安局。
他电话里很紧张,我也有点急,毕竟我们农村人都生来胆子小,再说公安局上门总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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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让他发来传唤通知,说是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这个罪名可不小,我让他发图片,想看看到底是什么鸟。
看过发来的图片,我都惊呆了,因为鸟在我老家很常见,百灵鸟、画眉鸟体态优美,鸣声洪亮,是不少人喜爱的笼养鸟,当年我在老家生活时许多村里老汉提的鸟笼子里就是这种鸟。
几年不见,它摇身一变,竟然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华丽转身的速度也够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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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说来它的晋升不过是这几年的事。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等十余种在我国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收录在新版名录中,晋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这意味着自2021年2月1日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行为入刑,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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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的起刑是5年以下,还是比较重的,看来哥已不是当年的哥,当下的画眉再也不是当年的画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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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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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画眉的基准价格是1000。
这样算来,现在的画眉竟然值5000元,真是士别三日,鸟枪换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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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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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我放下心来,告诉发小,放心,这当然不是犯罪。
果不其然,晚上同学就回家了。
当然,画眉鸟没收了,据说还交了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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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我都理解。
我就是有点想不明白: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等十余种在我国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收录在新版名录中,晋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这个是不是要走一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环节?
你一个通知,会影响多少人的生活啊?总不能说你嘴巴大张口就来吗?
2025年10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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