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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对滨州市沾化区宏达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永军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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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王永军利用担任沾化县富国街道办事处城中社区书记,滨州市沾化区宏达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3.7464万元,并利用犯罪所得获取孳息18万元。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hi0543综合沾化区人民法院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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