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某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伙同王某买入某股票成交1218万元……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裁定书,石某、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裁定书显示,石某,男,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重庆某甲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监、重庆某甲电力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王某,男,1977年出生,大专文化,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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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原审法院认定:重庆某甲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甲)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3月9日,某甲发布的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系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石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2月28日。
2019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4日,石某与王某多次电话联系,共谋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某甲股票谋利。石某介绍某证券重庆分公司员工为王某之妻崔某开设证券交易账户。2019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日,崔某上述证券账户汇集资金7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王某提供,200万元由石某提供。2019年3月4日至同年3月6日,上述崔某的证券账户以700万元及信用融资买入某甲127.07万股,交易金额1218.690646万元。2020年12月,王某向石某归还了用于内幕交易的200万元,并分配部分违法所得。
2019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5日,石某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夏某的证券交易账户,买入某甲股票共计8.02万股,交易金额75.695235万元。2023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崔某内幕交易,交易金额1218.690646万元,违法所得49.806824万元,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99.613648万元。王某、崔某已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
法院认为,石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某甲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伙同王某共同买入某甲股票127.07万股,成交额1218.690646万元,石某单独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某甲股票8.02万股,成交额75.695235万元,二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石某直接参与实施内幕交易,分得违法所得较多,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突出、作用较大,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对象是王某和崔某,石某交给王某的100万元并非向行政机关缴纳罚款,不能折抵本案罚金。石某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罪行严重,庭审前拒不交代罪行,庭审时仍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深,不能适用缓刑。王某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低,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石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上诉。9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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