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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21年,难以继续工作怎么办?”市社保中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领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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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了21年社会保险,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近日,56岁的柳州市民张先生求助咨询,想了解自己这种情况能否通过社保政策申领相关待遇,缓解生活压力。

“张先生需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若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科科长梁征征对此作出解答。

她介绍,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1年有效期内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据介绍,病残津贴计发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累计缴费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后续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直接办理退休;累计缴费满最低年限,但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后续按全国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比例调整,待距退休年龄5年时重新核算,转为按基本养老金计发;累计缴费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的,同样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并同步调整,其中缴费不足5年的,病残津贴支付12个月;缴费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

“参保人员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保卡、人事档案等材料,到社保中心各经办网点办理申领。单位申报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公示表。”梁征征补充提醒,需要注意的是,病残津贴与失业金不可同时领取;在领取津贴期间如发生死亡,其遗属待遇将按在职参保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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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州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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