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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幅美术作品,竟然出现了两份合法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这看似荒谬的一幕,在著作权形式审查制度下却不时上演。
此前,广东省梅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类似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件中,原被告各自持有不同登记机关颁发的同一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引发了关于著作权真正归属的争议。
▌竞争者拿着“版权证”投诉原作者?
这起纠纷始于一场反向投诉。原告早在2006年4月就创作完成涉案美术作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还将该图案注册为商标,广泛用于某医药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告自2015年4月起开始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多款与原告相同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该图案形象,并于2023年8月对这一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2025年1月:被告以自己系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产品侵犯其著作权,导致原告商品链接被下架。
▌法院审理
面对“一作两证”乱象,梅县区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作品仅作形式审查,作品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著作权人并非一定与事实相符。
法院就原、被告登记的作品细节一一进行比对,结合创作完成时间、设计思路及行业接触可能性等因素,最终确定真实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虽有登记证书但并非真实著作权人。
在判决中,梅县区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高度和审美意义、市场经济价值、被告侵权时长、侵权主观故意性、侵权情节及其投诉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的基础上,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企业如何保护自身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一般不会对作品的独创性、创作过程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深入探究。因此,同一作品可能存在多重登记证书。面对这一情况,创作者和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自身著作权。
首先,保存创作证据至关重要。创作者对于创作过程中的底稿、原画、源文件,一定要养成及时按时间顺序完整保存的习惯。这些材料在维权时是证明创作先后和原创性的关键证据。
其次,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仍是重要保护手段。尽管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但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仍是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可以为权利人提供一定的保护。
最后,监测市场动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一旦发现著作权被他人恶意登记,应积极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撤销不当登记。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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