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在高速匝道上,突然撞到路上的石块,导致车辆损坏,维修花了10多万,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上海的保时捷车主秦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情。秦先生认为,他缴纳了高速通行费,高速公路管理方对道路安全有保障义务,未能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为此起诉了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受损车辆。受访者供图
为此秦先生起诉了对方。
根据秦先生提供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上海城投高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公司作为公路的管理方,是根据国家标准履行管理义务,包括巡查和清扫。
![]()
道路上的石头。受访者供图
根据相关的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涉案道路的养护巡查等级为一级,即日间巡查不少于一次,且应当进行双向全程巡查,被告在当日已履行了该义务,并开展了两次机械清扫及一次人工保洁,被告也履行了清扫义务。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被告义务是及时清扫而非实时清扫,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不能苛求养护管理部门24小时无间断地对公路随时进行清理。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原告所撞击的石块较大,事发地点为匝道,如原告严格按照匝道限速40公里每小时驾驶并注意观察可能不会发生本次事故,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涉案石块应系前车掉落的建筑垃圾,实际侵权人应为前车驾驶人,不能因为本案无法寻找到实际侵权人而将赔偿责任转嫁给被告。
一审法院:要求“及时”清扫并不等于“随时”,驳回起诉
根据判决书,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违约导致发生此次事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对此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为公路管理方,是否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道路通行费,被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道路管理和养护。
![]()
![]()
被告提供的巡查记录。受访者供图
![]()
![]()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