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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可以转让吗?
基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自身固有的权利,不能脱离权利主体单独存在,属于专属性权利,故不得转让。
权利主体不能够与他人签订诸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合同,将自己享有的人格权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并因此由别人取得自己所转让的人格权。即权利主体不能够以合同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行为将自己享有的人格权转让给他人,这就是人格权的不得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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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人格权的不得转让性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根据财产权理论,权利主体原则上能够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互易合同,通过这些合同将自己享有的某种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由别人取得所转让的财产权。
自然人一旦出生,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旦成立,他们就享有人格权。对自然人而言,人格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有独立意志的个人意识到实际享有为必要条件。自然人不论在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不论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无非是对人格权进行确认而已,目的是提供保护和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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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格权之外的民事权利,包括其他专属性权利,权利人都可以依法放弃。如继承权,虽不能转让,但可以放弃。当然,不同的人格权,其固有性也会存在差异,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的固有性很强,但是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固有性程度相对较低。
人格权不得转让,并不意味着人格利益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如《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利益逐渐受到重视,这使得人格利益出现商业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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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但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后,若其已经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且赔偿数额已经确定,则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假设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如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赔偿;或者,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如受害人已经提起诉讼,而仅仅是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想由自己继续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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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假设受害人将该要求侵权行为人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受让的实际上是普通债权。一般情况下,应认定该第三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主张债权。例如,《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依据该规定可知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时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变成可实际行使的合同债权,成为确定的财产性权利,具备了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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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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