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依赖鉴定机构的“以鉴代审”现象和患方律师的专业能力不足,是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的两大核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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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法官依赖鉴定的风险与局限
“以鉴代审”导致责任稀释
程序违法性:法官因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常强制要求患方进行“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将审判权让渡给鉴定机构。但《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列举了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如伪造病历、超范围执业、图利过度医疗等),无需鉴定。
责任比例潜规则:鉴定机构对死亡/重度残疾案件设定责任上限(通常≤50%),将违法行为洗白为“技术过失”,大幅压缩赔偿金额。例如河北某案若走侵权路径仅能获部分赔偿,而通过合同纠纷路径获赔180万元全责。
法官规避违法性审查
在合同纠纷中,法官仍要求过错参与度鉴定,混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审查范围,实质剥夺患方《民法典》第186条赋予的诉讼路径选择权。例如北京某法院因患方拒绝鉴定,曾两度直接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并驳回起诉。
二、非专业律师的致命操作
盲目启动过错鉴定
典型陷阱:非专业律师忽视证据,直接申请“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例如新生儿因羊水污染导致残疾案,原律师坚持鉴定导致责任被定为10%,赔偿额从300万元锐减至30万元。
责任混淆:将“医疗违法行为”(如无资质行医、超范围行医、图利过度医疗)等同于“技术过失”,未区分《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直接追责路径。
证据运用能力不足
患方已掌握超范围手术、病历篡改等违法证据时,律师未坚持要求法院直接认定责任,反而配合鉴定程序,变相帮助医疗机构脱责。
三、维权核心策略:避开鉴定陷阱
优先选择“合同纠纷”路径
若医方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直接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起诉。法官无权强制进行过错参与度鉴定,仅需审查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如山东精神卫生中心案通过此路径全责赔偿143万元。
固定违法证据并追究行政责任
证据类型:执业许可证缺失、手术记录与知情同意书矛盾、病历篡改痕迹等。
行政举报:向卫健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如使用无资质人员),利用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诉讼证据,替代鉴定依赖。
挑战鉴定程序合法性
若法院强制鉴定,需质疑三点:
鉴定机构是否越权(如将超范围执业认定为技术瑕疵);
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如隐匿原始病历);
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四、委托人的关键自保措施
谨慎选择律师
优先聘请专攻医疗纠纷的律师,观察其是否熟悉医疗违法性认定、能否区分技术过失与行政违法或犯罪。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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