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侵权案的法律分析,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从程序合规性、证据充分性及司法谦抑性三个维度展开:
一、程序合规性审查
被告适格性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当事人陈述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人民医院党委决议缺失书面记录,法务代表口头陈述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能影响责任主体认定。建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要求院方提供会议原始记录等补充证据。
卫健委出庭义务
卫健委医政科两次拒不到庭的行为,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行政文件。
二、证据充分性分析
行政文件冲突
湖北省卫健委信访办复函(鄂卫信复〔2025〕3号)与人民医院指控存在根本矛盾,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法院对行政文件的审查应保持必要谦抑。建议重点核查该复函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
新证据收集
为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再审条件,可系统收集:
2025年3-5月期间十家医院门诊处方样本
卫健委往来函件原件
电子证据(如法务代表工作邮件)
三、司法审查边界建议
专业领域尊重
法院直接否定武汉市卫健委《医疗质量督查通报》的行为,需审慎评估是否超出《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审查限度。医疗行业具有高度专业性,司法审查应遵循比例原则。
救济途径优化
建议采取分层救济策略:
证据层面: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党委会议记录
程序层面:对卫健委拒不到庭行为提出司法建议
实体层面:准备符合再审条件的新证据体系
四、法律适用要点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人民医院应就病历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篡改情形,可推定其过错。
权利保障依据
《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批评建议权,该权利在医疗纠纷中应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在审理中需平衡医患双方权益,避免过度干预专业判断。
本案凸显医疗纠纷处理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问题。建议重点关注:
党委决议的决策程序合规性
卫健委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司法审查的合理边界把握
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链条、规范程序适用、审慎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为类似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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