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刑事参考案例:薛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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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于2016年1月28日,因与被害人蔡某有经济纠纷,当天21时许,被告人薛某将氢氟酸溶液泼洒到蔡某的住宅房门和门口后离开,并把盛装氢氟酸的瓶子丢弃在该单元楼下的草坪。
蔡某及其丈夫、女儿在屋内闻到刺鼻气味后打开房门,发现楼道内有大量烟雾、门口地面的瓷砖冒泡等异常情况后,即跑到楼下躲避。因挥发产生的烟雾触发烟感报警器,小区物业人员前来查看,怀疑有人泼洒了硫酸,蔡某便拨打电话报警。
蔡某一家三人因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次日,蔡某丈夫出院后,在其家所在单元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一个瓶子,瓶内剩余液体的刺鼻气味与案发当晚在家闻到的气味相同,遂将瓶子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瓶内的残留液体检出氢氟酸成分。经诊断,蔡某系氢氟酸中毒,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薛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这么做,“只想给被害人增加一些麻烦”。在案件审理期间,薛某赔偿了蔡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4月26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分别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形态作出规定,即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氢氟酸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鉴定机构的说明,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又称白骨酸、化骨水、除锈剂),具有刺激性气味及剧毒性,极易挥发,属于中等强度偏弱的酸,对眼睛、皮肤和粘膜有强腐蚀性,吸入会造成肺水肿、咽喉痛、咳嗽、呼吸困难。因此,行为人泼洒氢氟酸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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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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