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情来自2025年10月8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 《成为一个“恶”人:案件回炉重造,罪名失而复得》的文章,其中披露了4起行政诉讼背后的审理内情,引发了法律圈关于错案人员和法官追责的讨论。
四个行政案件的诉讼经过
1、2018年7月,重庆市丰都县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挥部向江都公司送达清障令,要求其清理倾倒的九万多立方米弃土弃渣,并恢复长江河道原貌。江都公司不服,将指挥部告上法庭。2018年10月26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2、仙女湖搅拌站因用地规划问题无法动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请求,诉请确认与丰都县建委签订的仙女湖搅拌站经营权成交确认书无效,并要求丰都县建委返还1710万元成交款及利息。2018年11月6日,案件宣判,丰都县建委败诉。
3、某水泥有限公司向丰都县建委申请成立一家新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成功获批。当时,按照重庆市建委规定,丰都县境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指标只有3个,搅拌站指标已经用完。江都公司的经营人将丰都县建委告上法庭,诉请确认批复无效。2018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建委因超指标批复而败诉,宣告批复无效。
4、此外,还有一起2017年江都公司因其他行政纠纷诉丰都县水务局一案,江都公司也胜诉。这些行政诉讼案子,均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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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的后续
2019年,上述四起案件公司中的经营人员因为涉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公安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案件几经审理,案件被以涉黑罪名移送公诉。
案件侦办期间,重庆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对涉及江都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起诉政府部门的4起行政案件进行核查。
2018年的江都公司诉丰都县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挥部清障令一案,2017年江都公司因其他行政纠纷起诉过丰都县水务局,刘芸是审判长。
重庆高院评查认为,承办法官刘芸“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提交专业法官会、审委会讨论,直接作出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两起均系错案。处理结果是追究瑕疵司法行为责任,由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刘芸立案调查,重庆高院对这两起案件提审,改判丰都县行政机关胜诉。
2025年9月11日,刘芸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已经退休,但仍然认为当初办理的案件没有问题,她承办的其他案件入选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她表示“对自己的业务能力有信心”,涪陵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她进行立案调查过。
另外两起案件,是由法官陈彬承办,重庆高院评查认定,仙女湖搅拌站一案判决政府败诉,“结果正确,但理由不当”;超指标批复搅拌站一案中,判决政府败诉“结果不当,但因被撤销,并未产生实际法律效果”。处理结果是,法院对陈彬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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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提交专业法官会、审委会讨论,直接作出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是错案吗?
先看看司法案例中,是如何评价案件未经研究直接判决情形的。案件未经审委会研究,是很多上诉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认为这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例如,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03号姜某与林某、夏某财产返还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可见,案件是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终21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系合议庭根据案情需要而定,黄冈佛教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重审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径行判决错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不过,也应该知道,各级法院都有案件提交研究的规定,不仅散见于各地各级法院自己的内部规定,也有最高法院的统一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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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上述司法案例,网上可查的法律通说也认为,案件未经研究不能直接认定为错案
法官承办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需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主要涉及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严重程序违法等情形。未遵守法院司法文件或是内部规定的提交领导研究,或是移交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可以认定违反了审判纪律,但涉及到案件结果认定的,只有在最终裁判中出现上述错误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错案。
犹如不能一概而论的以二审改判、案件被提起再审,就认定一审法官办案错误一样,司法错案,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
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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