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李某在工作时突发眩晕、呕吐等不适症状,请假回家休息后未就医,两天后在家中不幸离世。妻子刘女士和女儿一直在为李某争取工伤认定而四处奔走,还把当地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日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行政判决书,认定李某不算工伤,驳回了刘女士和女儿的诉求。
快递员工作中突感不适,请假休息后家中离世
2023年8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快递收派件工作。2024年10月24日16时许,他完成送货返回网点后,突然出现眩晕、呕吐、冒虚汗、四肢无力等症状。主管王某发现后,让他回家休息并建议到医院检查,还同意了他次日(10月25日)的请假申请。当天17时左右,李某离开网点返家。
10月25日,李某在家休息但未去医院。从微信记录来看,他当天6时、16时仍与客户联系处理工作,17时26分还和同事通过微信通话交流。可17时46分后,同事及刘女士多次联系他,均未得到回应。10月26日上午,刘女士回家发现李某身体僵硬,拨打120后被告知已无抢救可能。
2024年11月27日,李某所在公司向锦州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月2日,锦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针对这一结果,刘女士与女儿无法接受,于2025年3月18日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不符合“工作岗位延伸”“48小时抢救”,法院驳回诉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社局受理申请、作出决定并送达的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及其女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人承担。刘女士及其女儿不服一审判决,向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
对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二审法院指出,李某日常收派件是高强度体力劳动,而10月25日他仅通过微信、电话简单沟通工作,并非实际处理收派件业务,工作内容、性质、强度与日常相差较大,且沟通具有偶发性、临时性,不构成工作岗位延伸。
关于“抢救”的定义,二审法院明确,抢救是专业医疗人员对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采取的紧急干预措施,李某在家自行休息、服药,与“从工作岗位直接送医抢救”完全不同,不能算作抢救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虽从突发不适到死亡未超48小时,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也无符合规定的抢救过程,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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