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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守护城市安全“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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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是关乎城市安全的一条“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燃气管道遭到第三方破坏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燃气管道几乎覆盖全城,部分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极易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燃爆事故,并造成较大范围临时停气,这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保护燃气管道,关系你我他。那么,施工中燃气泄漏,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为避免燃气管道被破坏,造成燃气泄漏,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施工挖断管道怎么办?

1、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听到刺耳的声响,看到白色雾状气体飘散,闻到有臭鸡蛋的味道,有可能挖漏了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

2、施工管理人员要及时组织附近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在安全地带关闭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安全情况下拨打燃气公司抢险电话。

3、切记,当遇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时,我们要第一时间远离泄漏现场,不凑热闹不围观,到安全区域后拨打柳城中燃抢险热线0772-7970119反映险情。

二、施工中要注意些什么?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使用明火。


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定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34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35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51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52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中压和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保护范围如下:

燃气入口压力

有围墙时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低压、中压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1米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3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

5、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围墙外缘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保护燃气管道,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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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值班编辑:张琳

责任编辑:吴再丽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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