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W女士与丈夫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男方支付彩礼50万元。双方结婚四个多月后,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且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未发生过正常夫妻性生活。后W女士偶然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有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为证。而男方也表示W女士经常与异性共同出入酒店,有酒店登记信息可以证明。对此W女士表示自己因常与友人去酒店麻将房打麻将,故而才会在酒店留下与其他异性的登记信息。现双方矛盾激化,二人均无意继续维系婚姻,同时因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留下共同财产,故对财产分割无争议,仅就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存在较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二、核心争议焦点
(一)双方是否构成“确未共同生活”;
(二)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的确定;
(三)双方过错行为对返还责任的影响。
三、法律分析要点
(一)关于“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四个多月,聚少离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且从未发生夫妻性生活,符合“确未共同生活”之法定情形。
(二)关于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
1. 婚姻存续时间极短,彩礼所依附的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未能实现;
2. 男方存在婚外情等重大过错,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3. 现有证据不能够充分证明W女士存在婚外情的行为,但不可否认该行为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4. 彩礼数额较高,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共同财产。
(三)裁判倾向:
根据现有规定以及判例,法院很可能支持返还彩礼,但因男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婚姻已登记并短暂存续,故不会判决全额返还,而是综合考虑婚姻持续时间、未发生性生活、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部分返还。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结论
婚姻如契约,其根基在于共同生活的实质,而非形式上的登记。本案中,短暂的婚姻与缺失的共同生活,使彩礼所依附的婚姻目的未能真正实现。法律在此时介入,并非简单地“退”或“不退”可以概括,而是在习俗与公平之间、形式与实质之间,寻找合乎情理的平衡。
一方的过错,另一方的行为,均成为这杆“公平之秤”上的砝码。裁判的结果,既是对过往法律关系的了结,亦是对未来行为的隐性引导:婚姻不是交易,彩礼不应成为情感的押金。真正的婚姻价值,在于持续的理解、陪伴与责任的共担,而非一时财物的往来。
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中,如何理性看待彩礼,如何真诚经营婚姻,仍是每一对伴侣需要共同修习的人生课题。忠诚二字说来轻巧,真要拿起却是万钧之重,法律可以裁定财产的归属,过错的责任,返还的比例,但生活的起起伏伏,却并非一纸文书可以囊括。
撰稿人:黄彦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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