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条虽法条表述简洁,却承载着审判公开与辩护两大核心原则,堪称 “字少事大” 的典型代表。这两大原则并非仅停留在诉讼法层面,更具有宪法属性,宪法第130条的表述与该条基本一致,这意味着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对被告人的审判活动遵循公开原则,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硬性要求,也为辩护权的实现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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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实践视角出发,审判公开原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切入点。该原则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由审判信息公开、审判过程公开与审判结果公开三部分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这三者看似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识性要求,但其真正价值在于如何转化为辩护中的有效工具。以审判信息公开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开庭三日前,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与地点等关键信息先期公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面临刑事风险的当事人家属,还是部分法律从业者,往往忽视了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家属多依赖律师通知开庭时间,仅关注旁听事宜;只有专业辩护律师会主动核查信息公开是否合规,而这恰恰是突破案件程序问题的关键突破口。
刑事诉讼法的308条法条皆有其立法深意与实践价值,审判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亦需与其他法条联动适用,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信息公布情况需记录在案,确保程序可追溯;若需进一步强化程序严谨性,可援引第187条,该条明确规定信息公布内容需写入庭审笔录,并由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共同签名,形成更严格的程序约束。在代理二审案件时,通过调取一审卷宗不难发现,部分案件的信息公开公告虽附卷,但签名不全或缺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程序瑕疵正是辩护中可着力挖掘的要点。
以我代理的一起辩护案为例,更能直观体现审判信息公开规定的实践应用价值。此前,法院多通过外部或诉讼服务大厅的滚动 LED 屏幕公布审判信息,以满足 “开庭前三日先期公布” 的要求。该案卷在法院阅卷时发现,滚动屏幕仅显示民事案件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完全缺失,经与当地律师沟通确认,该法院长期不公开刑事案件审判信息,仅象征性公示民事案件。该案件法院态度强硬,提前8天通知开庭,明显试图压缩当事人和辩护人准备时间。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指导本地家属对法院 LED 屏幕进行连续8天录制,结果证实该案件的审判信息从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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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阶段,我们并未立即提出该程序问题,因预判一审法院可能通过补充书面材料搪塞,难以形成有效制衡。进入二审后,我们先申请调取一审卷宗,确认卷宗中无信息公开公告附卷,随后将家属录制的视频作为新证据提交,以一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及第187条信息公开规定为由,主张程序严重违法,要求发回重审。最终,二审法院虽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发回,未直接认定程序违法,但这一结果已充分证明,审判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辩护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程序性问题在辩护中之所以具备较强效力,核心在于其 “非黑即白” 的属性,司法机关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无法对程序是否合规作出模糊认定。正如本案中,二审法院无法否认 “未进行审判信息公开即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因法律已明确将信息公开列为审判公开的必要组成部分。对辩护律师而言,刑事诉讼法第11条这类看似简单的法条,实则是重要的辩护武器。在解读每一条法条时,都需思考其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规定?是否存在程序疏漏?这些常被忽视的细节,往往能成为辩护中的关键突破口;若司法机关完全合规,则需转向其他角度寻找辩护思路。总之,审判公开原则中的信息公开要求,既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也是辩护工作中值得深入挖掘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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