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担保承诺书》是担保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一种书面文件,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承诺。
网友咨询:
出具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是否一定会承担保证责任?
张万水律师解答: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出具《同意担保承诺书》不一定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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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水律师补充: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或约定不明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强调对保证人利益的合法保护,彰显担保为债务补充性的价值,更符合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权利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张万水律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企业合规师,从事法院审判、党校法学教学、律师执业累计长达40余年,专职律师执业30余年,办理各类案件数以千计,擅长办理多领域交叉的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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