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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嘉商拾话”第三季!秉承“商事以契为本,法治以诚为基”理念,2025年栏目将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以企业关心的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指引,为企业经营“把脉开方”,持续“说实话”“出实招”“见实效”。 每期新设 “营商问答” 模块,答疑解惑、化繁为简,给出优化营商最“嘉”解;继续精绘“营商图鉴”,按图索骥、以点带面,提升企业营商最“嘉”感;聚焦 “以案释法”,漫画为引、授渔予企,助力法治营商最“嘉”速。
本期话题
债权人权益维护的“双保险”——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无法实现的债权只是一纸空文。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三角债、多角债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到期甚至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而债务人却既不履行债务,又怠于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基于逃废债的目的,无偿处分财产,低卖高买财产,刻意制造偿债能力不足的假象,此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合同的保全”制度应运而生。《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章节中建构了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赋予了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阻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双保险”制度。《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中的该制度设计并将“合同的保全”单独成章,以凸显对该制度的重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吸收借鉴《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本期“嘉商拾话”聚焦“合同的保全”这一债权人权益维护的“双保险”制度。

营商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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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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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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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工艺品公司因代理涤纶公司进口设备向某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某银行为工艺品公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2000万元。2019年2月,涤纶公司向工艺品公司出具分期付款函,承诺770万元欠款分期付款,于2020年1月前付清工艺品公司垫付的钱款。2020年2月,工艺品公司致函涤纶公司称:由于企业困难,请求允许其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其将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安排归还更多的资金。工艺品公司在涤纶公司的函上签署“同意以上付款的意见”,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涤纶公司替工艺品公司向其清偿770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为工艺品公司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垫付款项的事实清楚,该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工艺品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涤纶公司欠工艺品公司的进口设备款项,按2019年2月的还款计划到期后,工艺品公司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涤纶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反而对涤纶厂2020年2月出具的延期还款计划予以认可。工艺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某银行的债权造成损害,故某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定条件。工艺品公司没有向某银行支付信用证垫付款,又怠于向涤纶公司行使到期债权,对某银行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某银行请求代位行使工艺品公司对涤纶公司的债权,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涤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工艺品公司结欠某银行的信用证垫付款770万元履行清偿义务。


营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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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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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严某借款200万元。石油公司未按约还款,严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石油公司支付给严某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石油公司、王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后严某得知王某甲、王某乙(夫妻关系)在借款案件判决生效前已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涉案房产过户至某建筑公司名下,建筑公司原股东为王某丙(系王某甲兄弟)、王某丁,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丙,后股东变更为某供应链(济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丁。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王某甲、王某乙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的行为并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恢复至转移登记前的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甲、王某乙与建筑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为有偿转让,购房款为127万余元。但基于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的亲属关系,王某丙作为建筑公司当时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且涉案房产系住宅房,建筑公司未提供已经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故不足以认定王某甲、王某乙与建筑公司的房屋交易行为系合理有偿转让。法院判决:一、撤销王某甲、王某乙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的行为;二、建筑公司应将案涉房产登记恢复至王某甲、王某乙名下。

营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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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与合作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前,要全面、深入地调查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规模、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例如,可以通过查看合作方的财务报表、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合作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尽量避免与偿债能力不足或信用不佳的主体发生交易,从源头上降低债权受损的风险。
密切关注合作方动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合作方的经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定期与合作方沟通,了解其经营上是否出现重大问题,如是否有大额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同时,留意合作方是否存在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等。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及时行使权利:当发现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或不当处分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要果断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行使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效而导致权利丧失。比如,债权人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则消灭。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收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第三十四条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七条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第三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第四十条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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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诸海云
上海嘉定法院
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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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来源: 上海嘉定法院
编辑: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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