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勇诉郭某宏、赣州康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36号民事裁定(2024年11月22日)
入库编号:2025-16-2-103-004
裁判要旨:
1.对于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受害人就同一事实以刑事被告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作出裁判并执行完毕,或者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后,同一法律事实构成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发的,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则上不再重新作出处理。
3.民间借贷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集资诈骗犯罪一部分的,因集资诈骗犯罪违反法律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危害金融安全,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应当认定无效。受害人起诉不涉及集资诈骗犯罪的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
一、案件事实概括
本案源于一系列民间借贷交易。2012年12月5日,郭某宏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赖某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500万元,赖某勇按约向郭某宏指定账户转账。2013年3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本金1500万元,赣州康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食品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加盖印章。此后,郭某宏另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70万元,截至2013年5月31日,总借款金额达2270万元。郭某宏部分还款后,尚欠借款本金827万元及利息,赖某勇遂诉至法院,请求郭某宏归还欠款并由康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赖某勇的诉讼请求。康某食品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提审期间,刑事判决认定郭某宏犯集资诈骗罪,其向赖某勇的借款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部分,造成赖某勇实际损失63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一部分,以及对该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民事纠纷应如何处理。具体包括:
- 赖某勇起诉郭某宏归还借款的民事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担保合同纠纷应否受理及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在民刑交叉背景下,如何协调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赃的关系。
三、法律分析 (一)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与法理基础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划分及程序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后,若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法〔2019〕254号)第129条进一步明确,对于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权利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解决。
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
- 司法效率与公共利益优先: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刑事程序能集中处理退赔问题,避免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冲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禁止双重救济:民事与刑事程序对同一事实的重复处理可能导致权利人获得双重受偿,有违公平原则。刑事追赃旨在统一退赔,确保受害人平等受偿。
- 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集资诈骗等犯罪严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若允许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可能变相认可非法行为的民事效力,削弱刑法威慑力。
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郭某宏的借款行为属于集资诈骗犯罪,故赖某勇起诉郭某宏的民事诉讼不应受理,原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违反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
(二)借款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析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其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集资诈骗犯罪本质上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等行为,危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秩序。
理论层面,借款合同的效力需从以下角度论证:
- 合法性要件缺失:民间借贷需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性要求,若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或用于非法目的,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
- 公序良俗原则:集资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是对此类行为的否定评价。
- 法律体系协调性:若认定涉及犯罪的借款合同有效,将导致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冲突,削弱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集资诈骗犯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无效。这一认定体现了对金融秩序的严格保护,符合法律解释的整体性要求。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其过错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允许出借人起诉担保人,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保护,但需以担保合同无效为前提。
理论分析上:
- 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效力依赖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过错责任原则: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基于其过错程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责任。过错认定需结合担保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主合同违法。
- 风险分配与公平性:在涉众型犯罪中,担保人若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若担保人无过错,则不应负担过重赔偿,以平衡各方利益。
本案中,康某食品公司作为担保人,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人民法院仍应受理赖某勇对担保人的起诉,并依据担保人过错认定责任范围。重审中需核实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以确定担保人责任。
(四)民刑程序的协调与救济效果
民刑交叉案件需注重程序协调与实质正义。《九民纪要》强调,若民事裁判已执行完毕或债务已偿还,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裁判冲突。但本案中,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与原民事裁判不一致,故发回重审以核实事实,体现了以下理论考量:
- 事实认定一致性:民事与刑事证明标准不同,但基本事实应保持一致。重审可纠正因事实错误导致的不公。
- 救济途径互补性:刑事追赃侧重追缴犯罪所得,民事程序侧重合同纠纷解决,在涉众型犯罪中,刑事救济更高效,但担保责任等民事问题需单独处理。
- 司法经济原则: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允许一审法院重新审查事实,符合审级制度设计,确保裁判准确性。
从担保人康某食品公司的角度,辩护应围绕以下思路展开:
- 主张程序驳回:针对赖某勇对郭某宏的起诉,基于民刑交叉原则,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通过刑事追赃解决。
- 否定担保合同效力:强调主合同借款合同因涉及犯罪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 论证担保人无过错:若康某食品公司不知或不应知借款用于非法集资,可主张无过错,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过错范围内的部分责任。
- 依据刑事判决重新计算责任:在重审中,以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如司法鉴定显示的631万元)为基础,重新界定担保责任范围,避免原审错误。
- 强调救济协调:主张优先通过刑事程序追赃,减轻担保人负担,维护公平。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处理类似民刑交叉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尤其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民事程序需让位于刑事救济,但担保责任等独立问题仍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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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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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职业资格: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 国内仲裁 破产重组 保险纠纷 职务犯罪
工作经历: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审判庭、劳动争议庭历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分管重大疑难及新型案件的审理及全庭案件的审核。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撰写的多篇判决书及论文在国家级法律刊物发表,常年在北京大学、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进行专题讲座。因业绩突出,先后荣获两次个人三等功、两次集体三等功、一次市级优秀法官及多次院级嘉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金川律师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从事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业务与保险纠纷。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争议、产品责任、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争议解决。金川律师同时为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职务犯罪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教育背景:于2001年获外交学院国际法法学学士;2007年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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