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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律所、容诚所收监管函!三律师两会计师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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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新

近期,深交所公布了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函以及对3名签字律师、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事涉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经查,2016年及2019年,9名股东受让国遥股份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所持约5.5%的发行人股权,天元律所及3名签字律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对前述9名股东的出资来源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影响深交所对国遥股份股份权属清晰的审核判断。容诚所及2名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股东资金往来存在的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023年6月28日,本所受理了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所)为发行人律师。经查,天元律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及2019年,9名股东受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所持约5.5%的发行人股权。天元律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述9名股东的出资来源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影响本所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的审核判断。

天元律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天元律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12日



当事人:

谢发友,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李化,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杨君,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2023年6月28日,本所受理了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谢发友、李化、杨君为项目签字律师。经查,谢发友、李化、杨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及2019年,9名股东受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所持约5.5%的发行人股权。签字律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述9名股东的出资来源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影响本所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的审核判断。

谢发友、李化、杨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谢发友、李化、杨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谢发友、李化、杨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12日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6月28日,本所受理了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经查明,容诚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股东资金往来存在的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6年及2019年,9名股东受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所持约5.5%的发行人股权。经查,申报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的相关规定,对前述9名股东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深入核查。申报会计师未关注到前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资金往来存在集中性与循环性等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明显不到位,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影响本所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的审核判断。

二、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资金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申报会计师对此发表肯定的核查意见。

经查,发行人存在先确认收入后补内部材料、虚构无商业实质的采购交易并套取资金至体外资金池、部分采购合同未按内部制度规定逐级审批等不规范情形。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容诚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年9月12日



当事人:

陈君,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美玉,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3年6月28日,本所受理了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陈君、陈美玉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陈君、陈美玉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股东资金往来存在的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6年及2019年,9名股东受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所持约5.5%的发行人股权。经查,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的相关规定,对前述9名股东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深入核查。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到前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资金往来存在集中性与循环性等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明显不到位,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影响本所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的审核判断。

二、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资金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此发表肯定的核查意见。

经查,发行人存在先确认收入后补内部材料、虚构无商业实质的采购交易并套取资金至体外资金池、部分采购合同未按内部制度规定逐级审批等不规范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陈君、陈美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君、陈美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君、陈美玉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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