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工网)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五十五期。
近年来,月嫂行业比较热门。由于需求不断、薪资水平较高,受到很多家政服务人员的青睐。但是,月嫂这一职业对专业的要求也较高,一旦出现失职行为,就可能与雇主发生合同纠纷,甚至有的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月嫂失职该如何担责。
杨某是某家政公司的月嫂,在一次对产妇及新生儿的护理中,遇到新生儿突发便血的紧急情况。雇主主张带孩子去医院检查时,杨某跟孩子母亲称这是“假性例假”;并表示“不像是血”“没事看看”。之后,孩子的母亲及奶奶将孩子带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结肠炎、肝功能损害、新生儿贫血、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事后,雇主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
杨某称,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孩子便血是后天喂养导致,并且喂养问题并不等于是杨某行为所致,尚有包括但不限于奶粉本身质量问题、奶粉过敏、家人与孩子不当互动等多种可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月嫂,对于婴儿抚养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负有对新生儿进行科学照料和喂养的义务,应当及时根据新生儿实时的生理需求及健康状态来判断喂养操作是否得当。
杨某在没有任何医疗结论及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表示新生儿该症状“可能是假性例假”,且未提出就医建议。作为具有母婴护理的相关资质且经验丰富的月嫂,杨某未及时发现孩子的身体异常情况,且未给予科学的应对措施,明显延误了孩子的就医治疗。
此外,孩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照料的法律义务,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杨某应赔偿雇主经济损失2万元;该家政公司应退还服务费1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作为专业照护新生生命与产后母亲的第一线力量,月嫂不但负有服务合同的契约义务,其服务的内容也包含着对产后母婴生命健康安全的有力托举。
该案提醒家政服务机构,应提升社会责任感,通过建立严格的招聘与筛选机制、完善培训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家政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卢越
拍摄 刘儒雅
制作 窦菲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