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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新”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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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二十六期

让我们一同关注

《“拉新”诱惑》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我们时不时会收到骚扰电话、垃圾短信,上来就是推荐房产、办理低息贷款等等,这背后预示着你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泄露。一个普通的手机号码可以从中谋取什么利益?为什么犯罪分子会盯上你的手机号码?你的手机号码又是从哪里被泄露的?今天,我们来关注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小薛在三明市清流县

经营着一家营业厅

由于服务热情周到

不少村民都来她的营业厅

办理业务、充值话费

生意一直很不错


朋友告诉小薛

一些公司为了将开发的借贷平台

迅速推广出去

拨出专项资金

雇人帮忙寻找客户进行注册

注册软件账号必须要用到手机号

还要输入验证码

天时地利人和

小薛的通信营业厅

具备开拓这个业务的所有条件

没有太多的考虑

小薛就同意帮忙拓展业务

随后

她就被拉进了一个

名为“交流群1”的微信群


每天动动手指

就能轻松赚到几十元的“拉新”佣金

小薛乐此不疲

但她不知道的是

自己已经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业务逐渐上手后

小薛觉得

一个人开展“拉新”业务收益比较低

她开始让店里其他员工

一起参与了进来


为了让业务范围开展得更大

赚取的佣金更多

小薛还将其他乡镇的营业厅

发展成了自己的下游


从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

不到一年的时间

小薛拉拢营业厅的同事

利用为客户办理新手机号注册、

手机卡缴费等业务时

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

共同出售数百人的手机信息

用于上家注册平台账号


然而

正当他们沉浸在赚取佣金的喜悦时

一次专项行动

彻底击碎了他们的梦

2021年

公安部部署开展“净网2021”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监测过程中发现

清流县某营业厅工作人员微信账号内

存在大量涉嫌犯罪的相关信息

于是将线索移送至清流县公安局


2021年7月7日

小薛在清流县某营业厅被抓获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3年4月18日

清流县检察院依法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小薛提起公诉

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

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小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薛某、袁某、巫某、李某等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赔偿公共利益损失

人民币共计14860.99元


当小小的验证码

成为犯罪链条的“通行证”

这起案件撕开了

个人信息保护的脆弱面

乡镇营业厅本应是信任纽带

却被这几个被告

因蝇头小利异化成信息黑市

那些被随手转发的验证码

会让多少老人

因接到诈骗电话产生损失?

本案的公益诉讼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的信息安全

给自己的个人信息上把锁

大家谈

问: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请问谢法官,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比如本案的验证码,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结合能识别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问:法院最终对被告人薛某作出刑事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多名被告被判赔偿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共计1万4千多元。请问谢法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本案中发挥了什么独特作用?它对今后类似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有哪些示范意义?

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及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传播,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犯罪,进而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不特定公众群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属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弥补私益诉讼不足,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双重制裁,符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有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能更好地修复被侵害的权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推动相关行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问:请问唐教授,本案中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客户对业务流程的信任,在未明示用途的情况下收集并出售这些信息,这类行为对个人可能带来哪些潜在风险?

答: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受到客户的信任,办理业务经手的客户个人信息数量也比较多。他们这种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还会给客户带来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这些个人信息被收集、出售后,个人很可能会源源不断收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垃圾邮件,给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不法分子利用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还可能会尝试盗刷银行卡,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若被警方追查,当事人可能会被牵扯其中,面临调查、传唤等麻烦,即便最终查清事实,也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问:在网络信息时代,类似用户“拉新”的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的法律边界在哪里,该如何予以识别?如何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普通老百姓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用户“拉新”案件中,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构成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用户“拉新”行为若涉及未经同意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则触犯法律边界。需要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前提,只要违法获取并出售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构成犯罪。

就如何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保持警惕。面对各种“拉新”活动,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泄露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二是谨慎授权。在注册网络账号或者下载APP时,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谨慎授权个人信息。三是定期检查。定期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平台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记录;定期更换密码,使用复杂组合,并开启双重验证功能。

问:本案中,最初以为“拉新赚佣金”只是帮朋友忙,甚至不清楚这是违法的。这反映出部分群众包括从业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红线”认知模糊。请问兰代表,您认为有哪些方式能够切实提升公众和基层从业者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的“无意识犯罪”?

答:要避免类似本案的“无意识犯罪”,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精准宣传。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宣传,将典型案例以微视频、漫画等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微信、营业厅显示屏等渠道传播,或者通过组织旁听庭审、法治讲座等方式,提高群众和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红线。二是强化行业培训。要求运营商加强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信息保护的规范化水平、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三是畅通咨询和举报渠道。让从业者在遇到模糊不清的业务要求时,有地方可问;让群众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及时举报。多管齐下,才能共同筑牢信息安全的防火墙。

问:请问兰代表,当前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层面,是否还存在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堵住相关违法犯罪的漏洞?您有哪些建设性的意见?

答:目前还有以下几方面存在不足:一是监管职责需进一步明晰,可能存在“都管又都不管”的模糊地带。二是违法惩处力度需加码。目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威慑力有待提高。对此,我认为当前需要多维度协同发力,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立法层面,建议制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各行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边界。监管层面,建议由网信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行业规范层面,引导重点行业建立更严格的内控标准,从源头上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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