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沙新光与廖季兰婚姻登记的决定送达公告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收到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机关出具的《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龙检检建受[2025]4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撤销沙新光与廖季兰婚姻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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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民政局
2025年9月28日
来源: 龙川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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