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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里,社保缴纳是绕不开的话题,可最近一起 “13 年没缴社保,光滞纳金就交了 52.6 万” 的案子,让不少人犯了迷糊 ——明明是公司没缴社保,为啥最后滞纳金要和员工(还是公司负责人)一人扛一半?
先说说案子的来龙去脉。从 2009 年 10 月到 2022 年 12 月,陈某一直是上海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这些核心事儿,全由他说了算。直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可到了 2024 年 7 月,陈某却向社保中心投诉,说公司没给他缴这 13 年的社保。
这一投诉,公司就得补钱了。最终,公司向税务局补缴了两笔钱:200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的社保本金 42.4 万多元,还有一笔 52.6 万多元的滞纳金。钱交出去后,公司觉得委屈了 —— 陈某是负责人,自己的社保没缴他能不知道?这明显是他的过错导致公司多花了滞纳金,于是要求陈某全额赔偿这 52.6 万多元的损失。
可法院的判决,却让不少人意外:双方各承担 50% 的滞纳金,陈某得赔给公司 26.33 万元。为啥会这么判?
这就得从 “责任” 二字说起。
首先,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得担起自己的责任。法院认为,陈某在任期间,公司发工资、缴社保这些事儿,他是第一责任人,也是最终拍板的人。按照规定,他得认真履行职责,公司的重大信息要如实上报,自己 13 年没缴社保这事儿,绝不能瞒着不报。可他偏偏没做到,放任这种情况持续了十几年,最后产生高额滞纳金,他肯定有过错,得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知识点: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这些人在执行职务时,违反了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而 “勤勉义务” 要求他们处理公司事务时,得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遇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陈某明知自己社保没缴,却不纠正,显然没尽到勤勉义务,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其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逃不开法定责任。可能有人会说,陈某是负责人,社保的事儿他管,公司没错啊?但法律早就明确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的法定义务,而且用人单位有义务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不管员工是不是负责人,公司都得主动做好社保缴纳工作,不能因为员工管事儿,就把这个义务推出去。所以,公司没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导致产生滞纳金,也得承担责任。
综合来看,陈某的 “不作为” 和公司的 “不履职”,共同造成了这 52.6 万滞纳金的损失。法院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差不多,才最终判定各担 50%。后来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这起案子其实给很多单位和管理者提了个醒:社保缴纳不是小事,既不能因为员工是负责人就 “放任不管”,也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员工。对管理者来说,要尽到勤勉义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公司来说,要牢记缴纳社保是法定责任,别等产生高额滞纳金了才追悔莫及。毕竟,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对公司、对员工都负责的做法。
来源:法院周刊
案例出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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