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两热”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检查发现个别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缺失、地面积水等问题,容易造成蚊虫孳生,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与此同时,
高要区市场监管部门
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请各经营者引以为戒,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 ↓ ↓
案例一
高要区南岸某食馆,因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人员健康证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食馆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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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高要区南岸某餐饮店,因专间地面积水,自动闭合门损坏失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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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高要区白土镇某美食店因地面积水、厨房纱窗没关闭、垃圾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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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高要区白土镇某美食店因未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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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高要区金利镇某餐饮店,因地面防鼠格栅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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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高要区金利镇某美食店,因厨房入口围帘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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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高要区白诸镇某酒家,因地面积水,厨房窗口没装纱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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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高要区蛟塘镇某农庄因厨房卫生差、厨房“三防”设施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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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蚊灭蚊,人人有责!
为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请广大经营者
自觉搞好卫生清洁,及时清理积水,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三防”设施,
共同筑牢防控“两热”的坚固防线,
营造群防群控良好氛围。
来源 | 高要发布
编辑 | 不觉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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