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虚开发票罪,作为我国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一个重要罪名,在商业实践中发案率较高。
然而,并非所有形式上符合“虚开”特征的行为都必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成功的无罪辩护,关键在于深刻理解本罪的立法本质,并紧紧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从证据、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精准反击。
一、 核心基石:坚持“目的犯”与“行为犯”的辩驳——以保护法益为中心
传统观点曾将虚开发票罪简单视为“行为犯”,即只要有虚开行为,无论是否出于偷骗税目的,均构成犯罪。
但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如“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理论和实务界日益形成共识:虚开普通发票罪,虽然条文未明确要求“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但判断其是否入罪,必须考量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性,是否实际侵害了本罪所要保护的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这一法益。
因此,无罪辩护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线,就是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其虚开行为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具体可从以下情形切入:
1.“如实代开”情形:
销售方与购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但销售方因故无法自行开票,遂让第三方代为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或服务的流转是真实的,国家税款并未因这笔交易而流失。
辩护人应着力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强调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发票所载明的交易内容并非虚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2.“挂靠经营”情形: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
如果挂靠经营关系真实存在,且所开发票对应的业务真实,那么这种开票行为实质上是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内部开票行为,并未破坏税收征管秩序,不应认定为“虚开”。
3.“虚增业绩”、“融资便利”等非骗税目的:
行为人虚开发票的目的不是为了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而是为了制造虚假繁荣的业绩以获取银行贷款、提升企业信誉或完成业绩考核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税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指向税款损失,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骗税型虚开有本质区别。
辩护时应重点阐明行为人的真实动机,并将其行为与刑法严厉打击的偷骗税行为区分开来。
二、 客观要件之辩:是否存在“虚开”行为
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对于“虚开”的认定,辩护人可以从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进行挑战。
1.交易真实性抗辩:
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辩护点。
如果能够证明发票所记载的交易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劳务的流转)在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方面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开票行为就具有事实基础,不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开。
核心在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如购销合同、资金流转记录(最好有对应)、货物出入库单、运输凭证、证人证言等,形成闭环,确凿地证明交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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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开”行为的程度与数量: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果虚开的份数、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积极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在临界点上,可以论证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三、 主观要件之辩: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构成虚开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开而为之。
缺乏主观故意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
1.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因受蒙蔽、欺骗,对交易的真实性产生了错误认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了发票。
例如,公司业务员被交易对方欺骗,误以为存在真实交易而安排财务人员开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2.法律认识错误:
虽然一般情况下“不知法不免责”,但在某些特定背景下,如行为人因对税收法规、财务制度的误解,认为其行为属于合法的“变通”操作,而非犯罪。
这种抗辩虽然难度较大,但若能结合其认知水平、行业惯例等,证明其确实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亦可作为削弱其主观恶性的理由。
四、 主体资格之辩:是否系“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虚开发票罪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至关重要。
如果虚开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为了单位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刑事责任与个人犯罪有所不同。
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是单位整体意志还是个人行为。
如果仅是执行上级命令的普通员工,且其作用微小,可以主张其不构成“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 证据之辩:打破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对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进行质证,寻找突破口。
1.质疑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特别是同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可能?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疑点?
2.攻击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同一性:
如今的虚开发票案高度依赖电子证据(如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
辩护人应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证其未被篡改,能否与待证事实建立唯一、排他的关联。
3.提出合理怀疑:
如果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体系,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则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主张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最后总结
为虚开发票罪进行无罪辩护,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它要求辩护人不仅精通法条,更要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的演变。
辩护策略应是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体系:
以“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收危险”为核心统领,以“交易真实性”为客观基础,以“缺乏主观故意”为主观防线,再辅以证据、主体、情节等方面的精准攻击。
最终目的,是向法庭清晰地呈现,被告人的行为要么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要么证据不足以达到定罪标准,从而为其争取一个公正的无罪判决。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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