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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6日下午,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万达广场,20多岁小伙和女友用餐时,被3名身着警服的办案民警戴铐带走。
几分钟后,小伙安然返回店内,称抓错人了,并向店员要走了门店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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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办案民警表示,当时就给小伙解铐放了,并且致歉,小伙也接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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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频显示,小伙和女朋友在吃饭。当着服务员和其他食客的面,3位身穿警服的民警将穿黑T恤的小伙戴上手铐后带走。
10月7日,记者最终联系上当日执法民警,其承认称:“是人比对错了。有个家长在胶南派出所报警,说13岁的小姑娘离家出走了,发了一张照片,就是昨天在万达那个小姑娘的照片过来,让家长比对,家长说这是他(她)姑娘。”
正如所有事件都有不同声音一样,对这件事有网友认为,警方在抓捕之前,已经失踪女孩家长的确认,且存在小伙多次挂断、拉黑警方联系方式的可疑行为,执行抓捕是有依据的。事后发现抓错了,立马释放和道歉,并没有造成影响的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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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来,警方当然有权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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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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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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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正在吃饭的小伙,警方直接上手铐,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民警执法确有不规范之处,在没有确认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份的情况下,就直接动用警械(具)。给小伙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舆论影响,因此涉及到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强制措施,适用一定要谨慎才行。
2025年10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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