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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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产抵债后,房子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我的?” 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对抗第三人查封、处分等权利主张。
那么,不动产抵债后,所有权自什么时间起转移?
最高院在《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志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自愿达成的抵债协议,自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时所有权转移;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抵债裁定,自裁定送达生效时所有权转移。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在程序上审查案外人张志国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然后审理认定其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审法院在执行该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奥达美公司欠东大公司工程款债务10811200元及其利息债权的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鞍执字第00162号执行以物抵债裁定时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占有不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张志国以其按照其与奥达美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占有诉争房屋为由,主张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限为“执行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此进一步具体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在诉争房屋因东大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取得所有权后,有关该房屋的执行程序已经基本终结。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在于对执行中的标的确认是否准予执行,但对于已经执行的标的并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回转至执行前状态。
具体就本案而言,张志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将已经执行归东大公司所有的诉争房屋回转为奥达美公司所有(供张志国申请执行);二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诉争房屋,并不能改变该房屋已经执行由东大公司所有的事实状态。
张志国在诉争房屋的执行已经基本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不当受理张志国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支持张志国的诉请而没有首先从程序上严格依法审查并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自愿达成的抵债协议,自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时所有权转移;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抵债裁定,自裁定送达生效时所有权转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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