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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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突然承诺还款”—— 这种场景常让债权人和担保人对担保责任出现纠纷。
那么,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 “时效中断”,但会产生 “义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 的法律效果,若双方达成新协议或义务人作出具体履行承诺,可视为形成新的权利保障,相当于时效重新起算的效果。
关于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该放弃是否有效;第二个诉讼时效利益放弃后带来的新的法律效果。
对于自愿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同意履行的法律效果。
有观点认为,同意履行带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种观点混淆了诉讼期间届满后的同意履行和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没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余地。
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的,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
例如,在杨某诉屈某、杜某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对原债务承诺履行构成新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对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需要区分的重点是:时效中断和时效重新起算的区别
如果是时效中断,对于一般担保人来讲,时效也中断;对于连带担保人来讲,如果债权人向其也同时主张了权利,则时效中断。中断回复后担保人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义务人时效届满后重新确认确认债务的,担保人仍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重新承诺履行的,构成新债务,担保人未同意的,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类情形不构成 “同意履行” :
(一)仅签收催收文件无履行意愿
义务人仅签 “收到”“已阅”,未提履行,不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最高院明确:“签收对账函仅表明收通知,不能推定愿履行过时效债务”。如银行催款单借款人签 “收到”,不认定同意履行。
(二)受胁迫、欺诈作出的承诺
义务人因暴力、虚假陈述被迫承诺,可撤销并恢复抗辩权,但需举证(如录音、证人)。
(三)保证人单纯签字未承诺担责
主债务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仅签催款单,未明确 “愿担责”,不视为放弃抗辩,可拒绝担责。
周军律师提醒,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不构成中断,核心是放弃抗辩权。时效应从新起算,其放弃时效抗辩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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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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