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 孙玉春)10月3日,知名车评人陈震的劳斯莱斯闪灵在北京万寿路发生交通事故,此事经现场市民曝出后,关注度一直很高。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自曝其委派了两名律师担任事故伤者的代理人,且称呼这名伤者为“被害人”,这一说法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不少网友据此推断陈震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要上升到刑事层面,还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故意加重表述,对陈震的名誉会造成伤害。
这则消息发布于10月5日,标题为《张某某、戴某某担任陈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称陈某所涉“逆行肇事一案”,该所指派两名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不少网友对此提出疑问,认为北京交警在通报中明确陈震是负事故全责,但并未称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应该称呼伤者为被害人,应该是“事故伤者”,或者“民事受害人”,因为被害人在大家看来是专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而陈震车祸虽然有逆行情形,但从伤者人数和情况看,此事不构成刑事案件。
陈震本人转发了京都所的这则消息,并表示己方律师会全力配合。现代快报记者拨打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但是始终无人接听。关于京都律师事务所用词问题,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京都律师事务所在消息中称“交通肇事案”没有问题,但是“被害人”的说法欠妥,应该是受害人,受害人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的受损方。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吉彬彬律师认为,律师使用“被害人”一词属于其执业行为,不必然导致事件刑事化,也不当然构成对陈震的名誉侵权。“被害人”一词并非刑事案件专属,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可使用,其只是表明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所以仅从律师公告中使用“被害人”这一表述,不能直接推断事情已上升到刑事案件,可能只是一种常规的法律术语使用,不一定存在措辞不严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伤者的伤情需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否构成重伤,即便构成重伤,重伤人数亦达不到三人的标准。
吉彬彬表示,律所发布公告本身是正常的业务行为,律师的公告若基于事实进行陈述,即使使用了“被害人”等带有倾向性的词语,一般难以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因此不构成对陈震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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