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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源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Y的指控,涉及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第一起事实中,Y与被害人C于2011年登记结婚,但Y隐瞒了此前未解除的婚姻关系,导致二人婚姻后被法院判决无效。在婚姻存续期间,Y虚构在住建委工作的身份,以“单位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多次诱使C以其婚前房屋抵押借款,包括2014年9月抵押房屋借款114万元、2015年2月抵押另一房屋借款80万元、2015年6月二次抵押借款150万元,以及2015年通过消费贷款转账39万元和2015年11月骗取8.9万元。款项均转入Y账户,部分用于购车(如捷豹轿车)及还款。第二起事实中,2015年9月,Y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以其与C共有的房屋作担保,与D(化名,原案名蔡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25万元,案发前归还6.5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第一起事实认定Y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包括:证据不足证明C因受骗而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公证文书、抵押登记等显示C亲自参与并知晓借款性质;款项去向不明,无法排除用于家庭开支的可能;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刑法介入需保持谦抑。对第二起事实,法院认定Y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其明知无偿还能力,使用虚假证件虚构借款用途,骗取D钱财,数额巨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Y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并责令退赔D经济损失18.5万元。案例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刑初98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婚姻关系虽然后来经民事判决认定无效,但从刑法上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不能脱离行为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实质意义的婚姻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慎重认定配偶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第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秩序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在家庭关系内部,法律义务与亲情义务之间始终互为纠缠,使刑法与家庭秩序之间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硬的管理手段,在介入家庭秩序时应有所节制,避免刑法架空家庭伦理。亲属之间的财产纷争,原则上应该交给亲属之间自己解决,即便已经诉诸于刑罚权,也应当尽量避免刑罚权的介入,以体现刑罚作为最后手段的谦抑性。
第二,相较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家庭内部的犯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诸如当事人结构的亲密性、高度的信任性、当事人财产的共同性等。如本案中为婚前个人财产设定抵押所取得的借款是否存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的家庭支出等情况就难以确定。而夫妻一方对其婚前财产的处分也往往具有多因性,如本案被害人尹某处分其婚前房屋设定抵押借款除了其指认因严玉虚构事实而受骗,也存在基于对丈夫的信任和对家庭婚姻的信赖而处分财产,尹某在多次设定房屋抵押借款进行公证过程中均明确表示被抵押的房屋虽登记在其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自愿签字,即充分体现了其对丈夫严玉的信任和对家庭婚姻的信赖,而被害人基于此种家庭的信任信赖关系而作出的处分行为已经超过了刑法的评价范围,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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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谦抑性在家庭关系中的体现与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婚姻关系中的诈骗行为如何界定。作为律师和法学教授,我认为法院对第一起事实的无罪认定,深刻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应用。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内部关系基于信任与亲情,而刑罚作为最后手段,应避免过度干预家庭秩序。在本案中,Y与C虽然后来婚姻被认定无效,但行为发生时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构成实质婚姻关系。C多次参与抵押借款公证,并在文件中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其处分行为可能源于家庭信任而非单纯受骗。法院强调,证据不足证明Y虚构借款目的导致C错误处分财产,且款项用于家庭开支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这符合刑法“疑罪从无”的精神。
从法理看,刑法谦抑性要求刑罚权仅在必要时介入,尤其在亲属财产纠纷中,民事途径应优先。例如,如果C认为Y侵害其权益,可通过离婚诉讼或债务追偿解决,而非直接诉诸刑事手段。本案中,法院指出“亲属之间的财产纷争原则上应自行解决”,这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实践中,类似案件需综合考量夫妻财产共同性、支出用途及主观意图,避免将经济纠纷刑事化。本案的裁判提醒公众,婚姻中的“欺骗”不一定构成刑事诈骗,需有充分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第二起事实的有罪判决,则清晰展现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本案中,Y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与D签订借款合同,虚构投资用途骗取25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首先,Y明知自己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却使用虚假证件,这直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其次,他虚构“音乐之旅”投资计划,使D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符合诈骗行为的本质。最后,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巨大),故法院依法定罪。
从证据角度,本案突出了关键要素的审查:虚假担保物的鉴定(如伪造房本)、钱款去向(Y将借款用于还贷而非投资)及还款能力(Y长期借新还旧)。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详细分析了Y的负债情况和资金流向,强化了主观故意的认定。这起案件对公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核实担保物真伪和借款人信用,避免仅凭“信任”交易;同时,行为人若以虚假手段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即使部分还款,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公正裁决,既保护了市场秩序,也彰显了刑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通过本案,公众可更深入理解刑法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边界:家庭内部纠纷需谨慎对待,而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则必须严惩。这既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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