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可以,甚至还可以要求单位为此支付补偿金。只不过,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和掌握好诉讼时机。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即网上所谓的“社保新规”,以下借用此简称)将正式实施。而社保新规其中一项重要规定,就是之前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或者劳动者向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将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约定和承诺。
换句话说,9月1日后,不管单位和个人之前是用什么方式,什么理由,只要没有缴纳社保费的,都视为违法行为。
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有权要求原企业补缴社保费,且该权利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意思就是,劳动者可随时要求单位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社保费。
预示着,9月1日后,不缴社保不会再有扯皮的空间,而劳动者可随时要求单位补缴在其工作期间欠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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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虽说政策给予劳动者最大的自由度来维护自身的社保权益,但没有工作的原始证据都是枉然,另外掌握好诉讼时机也是有讲究的。
个人要求单位补缴,首先就需要提供在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并且这个证据还得是原始的资料,比如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等,事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同事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有了原始证据,补缴基本上就没得问题,最多只是时间和流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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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要求单位补缴的时机需要掌握好。
考虑目前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绝大多数都是微小私企,这些私企补缴的主观意愿肯定很低,劳动者要求补缴基本上都需要通过投诉社保征缴部门或法院起诉才能够解决。
相当于要达到翻脸的程度方能解决。
所以,若你在单位工作期间要求单位补缴的话,大概率会被企业辞退,当然也不排除企业变相降低你的工资来帮你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但应该很少。
如果能在准备离开或刚离开单位的时候来要求单位补缴,则时机更好。
因为这个时候,不仅可以无所顾忌的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还可以同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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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保新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条新规很明确,单位之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既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补缴,又可以以此为理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
这个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依据你在该企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最多补偿12个月工资。
比如,你在某私企连续工作13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4000元,按照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计算是13个月,但国家规定,最多只能补偿12个月,所以申请的经济补偿金就是4000*1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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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一下,如果补缴社保之前,所在企业每月给你发放了社保补偿费之类的工资,则在单位给你补缴社保后,补缴期间的社保补偿费单位是有权利全额要回的。
这个在社保新规里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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