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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5年11月20日深夜,安徽省舒城县一名豆腐坊经营者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齐某丙发生冲突。在自家豆腐坊内,王某解下随身皮带、抄起笤帚,对妻子实施持续殴打,过程中强迫其在寒冬中脱光衣服,并不顾哀求反复击打其腰部、颈部和全身,整个过程长达数十分钟。次日凌晨,齐某丙因全身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引发创伤性休克死亡。法医鉴定显示,死者遭受的钝器打击导致机体代谢紊乱及器官功能衰竭。案发后,王某被子女和亲属发现,但其未主动报案,而是由村干部联系警方后在家中抓获。
一审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上诉提出多项从轻理由:使用日常用具殴打、死亡结果意外、有抢救行为、认罪悔罪、委托亲属报案构成自首,并称其有精神病史。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持续殴打且强迫脱衣的行为反映出强烈的主观恶性;所谓“委托报案”无证据支持,不构成自首;子女谅解因出于亲情而非真诚悔过,无法修复社会关系,不能作为从宽处罚依据。
案例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上诉人王某因家庭矛盾持皮带、笤帚持续殴打妻子齐某丙,致其全身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徐维田之子徐某丙、徐杰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予以从宽处罚,但本案系家庭暴力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基本家庭伦理和法律义务,其子二人已经成年,对其主动谅解仅仅出于对父亲的亲情,而非因王某的真诚悔过;因被害人齐某丙死亡、夫妻关系消灭给家庭关系带来的损害,也不能因二人基于孝道作出的谅解得到改善;基于该夫妻家庭关系的社会关系也无法因此得以修复,因此,上诉人王某之子的谅解并不构成对其从宽处罚的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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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谅解”能否成为减轻刑罚的事由
王某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子女谅解”能否成为减轻刑罚的事由。法院在裁判中指出,谅解的效力需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危害及修复可能性综合评判。本案中,王某之子徐某丙、徐杰出具谅解书,请求对父亲从宽处罚。但法院认为,二人谅解主要源于血缘亲情,而非王某的真诚悔过;同时,家庭暴力致人死亡不仅侵害个体生命权,更破坏家庭伦理与社会稳定,此类恶性案件的社会关系修复不能仅依赖亲属单方谅解。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征,司法实践需兼顾惩戒与预防。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设置轻重不同的量刑档次,其中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王某强迫被害人脱衣、持续殴打数十分钟,反映出其对家庭成员生命尊严的极端漠视,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此外,法院对王某“使用一般性生活用具”的辩解予以驳斥,强调犯罪工具并非量刑关键,而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及主观意图才是判断恶性程度的依据。王某曾因“脑筋不好”就诊,但司法鉴定证实其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反复殴打的行为更凸显主观故意。这一认定强化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无论工具为何,暴力行为的本质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王某案折射出家庭暴力犯罪的复杂性与司法应对的严谨性。通过理性评估谅解效力,裁判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正义中的平衡作用。对于公众而言,此案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家庭非法外之地,暴力必受严惩;而对于司法者,它重申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在情与法的交织中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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