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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6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居民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养父王某1发生争吵,期间王某击打王某1面部和肋部,造成王某1右侧3-5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轻伤二级)及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轻微伤)。2020年11月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被害人系养父子关系,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认罚。城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最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强调,本案涉及家庭伦理、孝道文化及刑法谦抑性,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关系特殊及事后补救行为等因素,决定免刑以促进亲情修复与社会和谐。(案例来源:(2021)鲁0214刑初617号)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8年12月16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居民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养父王某1发生争吵,期间王某击打王某1面部和肋部,造成王某1右侧3-5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轻伤二级)及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轻微伤)。2020年11月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被害人系养父子关系,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认罚。城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最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强调,本案涉及家庭伦理、孝道文化及刑法谦抑性,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关系特殊及事后补救行为等因素,决定免刑以促进亲情修复与社会和谐。(案例来源:(2021)鲁0214刑初617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无争议。定罪之外,本院还须以裁判文书的形式明确对被告人的刑罚。所做裁判,不仅是法律判断,更应是涉及社会方面的价值判断,此系司法裁判之灵魂。本案相比于其他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被告人刑罚的衡平——处刑抑或免刑、重刑抑或轻刑、实刑抑或缓刑,关乎亲情之延续,关乎家庭之稳定,更关乎社会之和谐,值得思量。本院综合考量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事后的行为及态度等因素,评判如下:
1.法律并非仅为严肃、冰冷的条文,其背后还蕴含着丰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其中,国家层面之文明、和谐,公民层面之诚信、友爱,无不体现孝老爱亲、家庭和谐之内涵。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维系和谐、和顺、和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亦为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伦理道德所崇尚,更应成为本案裁判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2.“父母之恩,云何可报?慈如河海,孝若涓尘”。孝心孝行,是五千年中华文明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亦是每个炎黄子孙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中华史籍更有“二十四孝”之典范,脍炙人口,传诵千古。本案中,王某1之于王某,虽无血缘,却有养育之实,一粥一饭,抚养成人,其中艰辛,毋庸多言。现王某本人亦已为人父,更应体会为人父母之不易,更应对其养父王某1心怀感念。该因家庭琐事,冲动之下对王某1实施伤害之行为,不仅触犯刑律,更有悖人伦孝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予以支持。
3.“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被告人王某虽具有上述行为,依刑律原本应予惩处,但本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仍认为对该应免予刑事处罚为宜。首先,本案系家庭内部偶发矛盾引发,虽有伤害后果,但未累及他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之情形;其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今后将竭尽所能,履行对其养父王某1之赡养义务,其态度、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之核心要义,应予肯定;再次,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之胞妹王某5亦一并向本院表示希望对王某从轻或免予处罚。至亲之人对亲情之珍惜,对亲情延续之期望,可见一斑,于情于理,皆应给予充分尊重;最后,父母子女,系人间至亲至爱,坚如磐石,韧如蒲苇,律法应以修复为主,惩治为辅,不宜强势介入而致当事人心存芥蒂、亲情分崩离析,此为刑法谦抑性之应有之义。
上述评判意见,系合议庭三名成员经深思熟虑和充分讨论而作出。该意见不仅源自其专业判断和对法律精神的把握,更是源自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理解,源自其对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不懈追求。
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及调查评估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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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一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刑法适用中如何衡平“惩治”与“修复”的功能。故意伤害罪作为典型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条款的适用需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事后态度。本案中,王某的伤害行为虽造成轻伤后果,但发生于家庭内部,未波及社会公众,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同时,其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行为,体现了刑法鼓励行为人弥补过错、修复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孝老爱亲”和“家庭和谐”的伦理要求。这种将法律条文与道德伦理结合的裁判思路,符合司法裁判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现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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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分析二
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看,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纠纷的审慎介入。刑法谦抑性要求国家刑罚权应作为最后手段,尤其在家庭领域,法律应优先鼓励自治与和解,避免过度干预导致亲情破裂。王某与养父王某1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养育之恩构成家庭伦理的基础,而伤害行为又违背了这一伦理。法院在裁判中引用“父母之恩,云何可报”等传统文化元素,并非简单道德说教,而是旨在唤醒行为人对家庭责任的认知。这种处理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政策相契合,例如在涉家事案件中强调“调解优先、修复为主”。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本案中起到关键作用。王某的悔罪态度和赡养承诺,不仅减轻了司法追诉成本,也为家庭关系修复提供了可能。整体而言,本案裁判通过免刑处理,实现了刑法教育功能与特殊预防的结合,为类似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以教代刑”的参考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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