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南通网站消息: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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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现查明:通州区辉语星苑小区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富路西侧、五号横河南侧,系南通京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小区共有商品住宅668套,汽车泊位809个(业主车位635个、人防车位174个)。截至调查终结,该小区商品住宅已全部售出,业主车位售出635个,人防车位未有出租。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入驻通州区辉语星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单委员会《关于辉语星苑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的函》(通价备[2021]14号),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按照1.85元/㎡.月的标准收费。根据《通州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审核(备案)表》(通发改费备[2024]9号),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按照40元/车位.月收取。当事人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预收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用水、用电能耗分摊。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预收公共能耗费。截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代收小区业主公共能耗费335841.59元,累计支出221936.94元,结余用于冲销下一个阶段的公摊能耗费用。当事人于2024年4月起向小区持有汽车泊位的业主按照40元/车位.月收取车位管理费。截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收取车位管理费161760元,并将该笔款项列入物业服务收入。 另查明:通州区辉语星苑小区1#~11#楼地库公共表箱统计的用电量包含楼梯间照明等公共用电、地库照明等公共用电两部分,地下车库的公共能耗未单独统计,无法查明。 经初步测算,地下车库自启用至案期间,当事人重复收费约14553.02元,分摊668户业主计21.78元/户。2025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重新改造线路,将地下车库的照明与常用电表分开,单独设立地下车库照明设施电表。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车位管理费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收取车位管理费中已经包含了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能耗费,且车位管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综上,当事人2024年4月-2024年12月期间,在收取了40元/车位.月的车位管理费的同时,又将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照明能耗列入项目整体公共能耗支出,变相提高了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构成了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因当事人未单独统计地下车库的公共能耗,当事人涉嫌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多收车位管理费无法查明,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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