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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是一起历时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人(出借人)祝某某主张被申诉人赵某某与一审被告郑某某共同向其借款,并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赵某某在2011年8月1日案涉《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是否真实,以及其法律身份究竟是共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本案经历了极为复杂的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祝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赵某某为共同借款人;二审法院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经复查决定提审本案。再审过程中,浙江高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借条》上赵某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签名非赵某某本人所写。据此,浙江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中要求赵某某承担责任的部分,认定赵某某并非共同借款人,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祝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后,最终判决撤销了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维持了二审判决,即认定赵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应与郑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4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己不利事实的明确承认,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对方当事人对此免于举证责任。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对于诉讼中的自认,应适用“禁反言”原则,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应结合其程序合法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当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且鉴定意见与当事人自认、款项交付事实等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时,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应综合考察借贷合意(如借条内容、签名位置)和款项交付事实(如资金流向)等因素。收款人主张其系代他人收款而非借款人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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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对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行为,以及当后续出现与之矛盾的鉴定意见时,法院应如何取舍。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清晰地阐述了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对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深刻揭示了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固定无争议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明确认可案涉《借条》上赵某某签名的真实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完全等同于赵某某本人的自认。赵某某本人虽未到庭,但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后果应由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除非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或对方同意等极少数法定情形,自认一旦作出即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出尔反尔。赵某某在案件败诉后才试图推翻此前一致认可的事实,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的判决坚守了“禁反言”原则,防止了当事人通过随意变更陈述来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
其次,本案明确了鉴定意见与当事人自认及其他证据冲突时的审查判断规则。浙江高院再审改判的关键依据是一份认为签名不真实的《鉴定意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该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程序瑕疵:鉴定人未按规定记录检验过程和使用设备情况,事后补充的特征比对表亦不规范,相关鉴定人还因此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性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必然动摇其结论的可靠性。更重要的是,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中的其他证据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一是赵某某本人账户确实收到了祝某某出借的1700万元巨款,其辩称“代收”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委托收款关系,辩称款项已转交郑某某但证据显示仅转出部分,辩称用于抵扣旧债但证据证明的旧债金额与收款金额相差悬殊;二是债务人郑某某的陈述虽意在说明赵某某是担保人,但也间接证实了赵某某当时确在借条上签了名。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天平上,一份程序违法、结论孤立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显然无法与当事人稳定的自认、清晰的银行流水以及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等形成的证据链条相抗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是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必然结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传递了明确的司法信号:诉讼活动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言行必须恪守诚实信用。一旦对关键事实作出承认,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打程序战”、“证据突袭”等方式否定既定事实。同时,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必须严把程序关和实质关,坚持综合审查判断原则,不能唯鉴定论,要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发现证据间的内在联系与矛盾,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本案判决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规范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均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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