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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车抵押套现”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兵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本案中,王某兵通过租赁车辆后伪造证件,将车辆出售或抵押借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66.56万元。这一判决引发社会对“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界限的广泛关注。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本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
一、焦点辨析: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
王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张万军教授指出,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侵害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且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更侧重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
本案中,王某兵在租车时已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续伪造证件、抵押借款等行为均独立于租赁合同本身,更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法院认定其行为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而非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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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金额认定:为何二审核减3.64万元?
二审中,检察机关提交新证据,证明王某兵在部分借款中支付了“砍头息”、停车费等费用。张万军解释:“诈骗金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计算。若行为人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且该返还不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继续诈骗,则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本案二审核减3.64万元,体现了刑法对犯罪数额认定的精确性要求,也警示司法实践中需全面审查资金流向,避免将非诈骗资金纳入量刑依据。
三、量刑关键:为何家庭困难不减罚金?
王某兵以家庭贫困为由请求减少罚金,但未获支持。张万军强调:“罚金刑的设定旨在惩治经济犯罪、剥夺再犯能力。家庭困难并非法定从轻理由,否则可能变相鼓励‘以贫抵罪’。”法院维持10万元罚金,彰显了对经济犯罪从严惩处的立场。
四、警示意义:合法融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中,王某兵声称部分车辆系“融资租赁取得”,试图模糊合法融资与犯罪的界限。张万军提醒:“融资租赁的核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若行为人通过伪造证件将租赁物非法处分,即构成诈骗。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虚构事实的行为。”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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