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吹吹牛。
,藉以增进南通这巴掌大地方司法的透明度、能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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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人不习惯,不舒服了。
我回复他跟帖说的:公开纠正裁判谬误,具有普法宣传的意义。
这跟帖者就说了:“一个普通人给法院普法,你说法律的权威在谁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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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种错误观念。这观念,和《人民的名义》里,深更半夜学外语的陈清泉院长的谬论——“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如出一辙。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普法宣传权,都并不是司法人员所垄断的。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法律是民意机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司法人员,只有恪守法律程序、依照证据规则、审查确认法律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的职权!至于法律解释的垄断权、普法宣传的垄断权,都是不存在的。
而当司法人员的裁判,如夏建华,在程序遵循、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各方面,错讹百出,偏离了法律的明晰规定;那么,直斥其谬,让大家都看看错在哪儿;甚至让大家看看,个别司法人员玩弄法律,是怎么出老千,耍花招的,当然具有普法的意义;并且,还有“反诈防诈”的警示意义。
这样,也才能适当制衡一些“陈清泉式法官”口含天宪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劣行。
当法官违法判案,就是要受到监督和纠偏的。监督力量既可以来自上级法院,也可以来自当事人、舆论,来自法定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还可以来自权力来源方面——人大。等等。
这跟帖者好像自觉高人一等,有点看不起普通人。
但不要忘了,法治植根民情,植根文化传统。包括卢梭、托克维尔、费孝通、瞿同祖等中外大家,都有此类论述,在此不赘。作为民俗文化传统的载体的普通人,其实才是法律之源。法律所体现的,是淬炼出来的,人民的意志。
不要说对夏建华的司法行为有看法了;就是对立法,我有意见也历来是直言不讳的。并且这些年,也推动过一些些的,法律法规的调整。
一、民法领域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导致一些人,在不知情配偶借债情况下,“被负债”,背上沉重的包袱。
我多次在江苏卫视,,明确喊出“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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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最高法给该款解释加打“小补丁”;我认为不够,继续呼吁。2018年1月,最高法终于彻底调整,明确“共债共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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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领域
1、就“药神”事件,我多次在等主流媒体刊文,推动《药品管理法》修订时,删除了原“外来药视作假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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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在澎湃新闻等,呼吁建立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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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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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领域。
1、多次在湖南红网、《长沙晚报》等主流媒体刊文,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该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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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高空抛物问题,因其危害公共安全,多次在河北、《深圳特区报》等主流媒体刊文,呼吁入刑及严惩。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新增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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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抢公交车方向盘问题,因其危害公共安全,多次在《钱江晚报》等主流媒体刊文呼吁入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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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此类事儿我干得多了去了。普通人又怎么了?当评论文章通过主流媒体发出,和民意形成同频共振,自然就会进入从善如流的民意机关的视线,有时被吸纳进立法、修法。这正说明了立法机关,是开明的。
而也正因为我是普通人,所以,历来狗熊掰玉米一样,干掉一样丢掉一样。
我可不像崇川法院专委钱徐宁,办个推动网约车小规则完善的小案子,就一个牛吹三年,从2023年吹到2025年还在吹,翻来覆去,翻来覆去的宣传,搞得像是在贴烧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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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吹牛,牛是吹不完的。要是我也像她一样,一个牛吹三年,多吹吹,一不在意,我都变成白胡子老爷爷了。所以,她2023年11月约谈我,说我幼稚,我看她,才真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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