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预拘留告知书
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解决执行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对有长期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逾期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被执行人赵自福、何成、钱文扬予以司法拘留。现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被执行人赵自福、何成、钱文扬发出预拘留公告,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赵自福、何成、钱文扬自公告之日起在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实施。对构成犯罪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预拘留被执行人名单(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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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自福
执行案号:(2025)甘0121执1244号
身份证号:6201211978XXXX6316
执行标的:1995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地址:永登县武胜驿镇烧炭沟村2社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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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何成
执行案号:(2025)甘0121执886号
身份证号:6201211986XXXX6036
执行标的:2825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地址:永登县坪城乡火石洞村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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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钱文扬
执行案号:(2025)甘0121执1033号、1427号、1428号
身份证号:6201211993XXXX7513
执行标的:9995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地址: 永登县城关镇胜利街26号14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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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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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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