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维保人员刘某伟在对长乐区航城街道城市之春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保时,只在公示牌记录签名,并未在电梯轿厢内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涉嫌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处以40000元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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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6月27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维保人员刘某伟,对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800号城市之春小区的电梯(TA号TA237893)进行半月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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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人员刘某伟只在公示牌记录签名,并未在电梯轿厢内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当事人涉嫌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和使用单位福建省宏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规定,电梯未有保养费,有一年免费维保期,当事人未有违法所得。
另悉,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因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
来源:Just 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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