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劳争司法解释二》)于2025年8月1日公布,已于2025年9月1日生效施行,该《劳争司法解释二》社会关注度极高。
《劳争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劳争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普遍认为,可能会迎来一波劳动者以放弃参加社保承诺无效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件。但从现在情况看来,这类案件并未激增。相反,我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频繁遇到用人单位咨询或开始拆分工资,将原有工资拆分出“社保补贴”项目。据有关人员说,这是从抖音上看到的,说是可以应对员工投诉社保补缴的有效办法。
看来,劳动者还是挺诚信的,并未以单位社保问题广泛主动出击,而用人单位却想以《劳争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跃跃欲试了。
那么,这种将原有工资拆分出“社保补贴”的做法,能解决什么方面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毫无作用,反增麻烦。
《劳争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条文出发分析,用人单位要达到追偿社保补贴的前提条件是:一、追偿前用人单位已经受到社保补缴处理,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费。二、追偿款项是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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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工资之外,另行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补贴”的金额、用途(用于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且实际发放记录能区分“工资”与“社保补贴”(如银行流水备注、单独补贴凭证),则补缴社保后可向劳动者追偿该部分社保补贴,得到法律支持可能性较高。
如果用人单位将原有工资拆分出“社保补贴”项(如工资总额未增加,仅调整结构),则“社保补贴”本质是工资的一部分,不属于“额外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偿”,即便用人单位已经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其主张劳动者返还所谓的“社保补贴”,也不可能得到支持。
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不仅法官不会支持,恐怕在这种拆分操作之初,就会受到劳动者的质问,难以进行下去。拆分工资,并不能改变法律对“不依法缴纳社保”本身的否定评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用人单位还是无法避免的。
面对社保管控,实务操作空间有限。笔者觉得,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控合规。在经营成本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补缴社保,避免因长期未缴导致滞纳金、行政处罚等更高成本。
二、主动变革。改变过去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往精细化管理方向转变;改变过去单一的劳动用工模式,往多元化用工模式转变或去劳动关系化转变。
三、等待政策。国家一直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稳妥推进社保成本的降低,也希望国家加快社保新规的出台,未来各方都能欣然接受,及时全面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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